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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七题:香港与澳门磋商移交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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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二月二十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刘慧卿议员的提问和保安局局长黎栋国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报,律政司司长於二○一四年七月及十二月往访澳门,与澳门政府的对口官员就移交逃犯和刑事事宜司法互助的协议进行谈判,而有关协议尚未有定案。二○一五年七月二十日,澳门政府行政法务司司长向澳门传媒表示,由於两地政府是在「一国两制」的基础上就刑事事宜司法互助的协议进行谈判,因此,协议内须遵守的刑事事宜司法互助原则,跟澳门政府与海外国家政府签订的相关协议所订的原则未必完全一致。就此,行政机关可否告知本会:

(一)上述谈判中的协议的条文拟稿;

(二)行政机关打算与澳门政府签订的协议,是否会遵守其已跟海外国家政府签订的协议所订的所有刑事事宜司法互助相关原则;及

(三)拟签订的移交逃犯协议会否赋权把有关人士由香港引渡到澳门,就香港法律上没有对等的罪行(即叛逆罪、颠覆、煽动及窃取国家机密)接受审讯?

答覆:

主席:

  就提问的各个部分,现综合回覆如下∶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现正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磋商移交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的安排。由於两地的法制有所不同,双方仍在协调两地可以接受又能执行的文本。香港特区政府会确保相关安排一方面能落实两地在司法方面的合作,另一方面符合香港《基本法》的条文(包括有关人权的条文)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在本港,相关安排在签署后尚须经过立法方可实施。



2016年2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1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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