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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事务管理局启动暂时吊销亚视免费电视牌照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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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通讯事务管理局发出:

   通讯事务管理局(通讯局)今日(二月二十二日)公布决定根据《广播条例》启动暂时吊销亚洲电视有限公司(亚视)的本地免费电视节目服务牌照(免费电视牌照)三十天的程序。通讯局召开特别会议,考虑多宗涉及亚视违反有关法例和牌照规定的个案。经全面考虑有关个案的具体情况、亚视的申述,以及《广播条例》的法定要求后,作出上述决定。

  《广播条例》订明,只有在某些指明的情况下,通讯局方可根据《广播条例》第31条暂时吊销牌照。通讯局信纳,亚视未能:

(一)遵守牌照条款的规定,於二○一六年二月六日至二月十九日期间在本港台播放详尽新闻报道;并於二○一六年二月六日起,未能在国际台播放详尽新闻报道;

(二)遵守《广播条例》下有关公司董事必须符合居港规定的要求;

(三)遵从通讯局发出的指示,在通讯局订明的限期或之前缴付欠交的免费电视牌照费的第一期费用;及

(四)在通讯局订明的限期或之前缴付两项罚款,

足以构成通讯局可根据《广播条例》第31条暂时吊销其牌照的理由。有关个案的详情载於:www.coms-auth.hk/filemanager/tc/content_713/appx_20160222_c.pdf。

  通讯局发言人指出:「通讯局根据《广播条例》的规定,今日已向亚视发出书面通知,述明通讯局正在考虑暂时吊销其牌照及有关考虑的理据,并邀请亚视在二十八日内作出申述。通讯局在收到亚视的申述,并跟从《广播条例》的程序后,会就事件作出最终决定。」

  根据现行的规管制度,通讯局根据《广播条例》可就持牌机构违规作出的惩处包括行政惩处(即劝谕及警告)、罚款,以及在最严重违规的情况下暂时吊销牌照。因应通讯局的建议撤销广播牌照的权力,则归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所有。
  
  经考虑下列因素、亚视违规的严重程度、性质及持续时间、亚视的申述及《广播条例》的法定要求后,通讯局决定就上述违规事项向亚视施加其可根据《广播条例》向持牌机构施加的最严厉惩处,即启动暂时吊销亚视免费电视牌照三十天的程序:

(一)尽管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决定亚视的免费电视牌照不获续期,亚视仍有责任继续遵从所有《广播条例》下适用的相关规定及现有免费电视牌照条款。播放新闻节目是免费电视持牌机构向公众提供免费资讯的基本责任。免费电视持牌机构亦有基本的法定职责,确保其董事符合居港规定。此外,缴付牌照费及缴付罚款,也是持牌机构的法定责任。亚视完全没有履行这些责任;

(二)亚视未能按照牌照要求提供新闻节目超过两星期,属於严重违规,亦同时违反其作为免费电视持牌机构的基本责任。亚视亦未能交代该台曾否尽其职责,避免停播新闻节目;

(三)免费电视持牌机构的董事成员要符合居港规定是《广播条例》下的基本法定要求,有关要求旨在确保免费电视持牌机构的控制权稳操於本地居民手中,目的是要确保节目及服务能够迎合本地观众的兴趣及口味。亚视未能遵守此法定要求是非常严重的违规事件;以及

(四)亚视在现有牌照期内,已多次未能按照《广播条例》的规定缴付牌照费及罚款。今次已是亚视在四年内第四度违反有关缴付牌照费的规定。至於缴付罚款,今次亦是亚视在三个月内第三度违反同一规定。亚视屡次违反同一法例和牌照规定,增加是次违规事件的严重性。

  通讯局注意到部分人士可能认为,现时距离亚视现有免费电视牌照届满的日期(即二○一六年四月一日)尚余不足六星期。亚视已饱受各种问题困扰,而且资金紧绌,加上亚视的管理层和员工虽然面对财政困难,仍一直努力维持最起码的服务,通讯局在此情况下对其施加惩处,似乎无甚意义。

  通讯局发言人解释:「在相当程度上,亚视所面对的情况,确实令通讯局陷入两难的局面。在平衡各项因素后,通讯局认为,作为广播业的独立监管机构,通讯局有责任根据相关法例/牌照规定履行其法定职能,并在有需要时施加与持牌机构违规的性质及严重程度相称的规管惩处。」

  通讯局发言人进一步指出:「同样甚或更重要的是,通讯局若对有关违规视而不见,或施加与违规的性质及严重程度不相称的惩处,会向广播业传递错误信息,以为饱受各种问题困扰和资金紧绌的持牌机构可肆意违反《广播条例》和牌照条件而无需承担后果。从规管的角度而言,这是完全不可接受的。」

  通讯局知悉暂时吊销亚视免费电视牌照的程序需时,有关程序不大可能在亚视的免费电视牌照於二○一六年四月一日届满前完成和生效(注)。

  通讯局发言人强调:「通讯局绝不能以此为理由,对亚视不作惩处,亦不会缩减或绕过《广播条例》所规定的程序及时限。」

  通讯局发言人续说:「经全面考虑上述个案的具体情况,并为维护《广播条例》下规管制度的完整性,通讯局认为应展开暂时吊销亚视免费电视牌照的程序,以惩处亚视违反《广播条例》及其免费电视牌照的规定。」

注:《广播条例》清楚订明,在通讯局决定是否暂时吊销免费电视牌照前,须向持牌机构送达书面通知,述明关於暂时吊销牌照的建议的申述,可在一段不少於二十八日的期间内向通讯局作出,以及在适当情况下,通讯局应进行公开聆讯。《广播条例》亦清楚订明,在有关提出反对暂时吊销牌照上诉期限届满前,暂时吊销牌照的决定不得生效。



2016年2月22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9时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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