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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谈《2014年版权(修订)条例草案》(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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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苏锦梁今日(二月十七日)在立法会综合大楼就《2014年版权(修订)条例草案》与传媒谈话的内容: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刚才我要在(立法会会议)第一节发言,所以先进入(会议厅)。我想说,(香港)大律师公会刚刚有一个报告,我想引述部分内容,大律师公会的报告说,随草案中加入更多更广阔的、更宽阔的豁免,现时的草案的豁免范围已比其他国家所采用的广阔,并且提供更高的确定性,例如英国并不接纳讽刺的作品和时事评论纳入豁免,即使是澳洲法律改革委员会最新的建议,亦没有包括时事评论的豁免。因此,我们的草案更有效保障大众透过二次创作,去评论时事和政治的自由。

  在这个报告的第三十九段,亦很清楚说明:「本会认为,就二次创作者对扩大豁免的进一步要求,既与版权拥有人未能达成共识,以此绑架草案中公认有逼切需要就传播权的改革,於理不合」。还有,它说「除非各持份者能於短期内达成共识进一步放宽豁免,本会认为,以香港的整体利益为大前提,通过现有的草案能有效确保香港的知识产权制度紧贴海外发展趋势及履行其国际义务」。

  很清楚,其实大律师公会的立场,都认为现时就其他泛民修订未有共识之前,应该通过现时的草案。现时的草案已扩大这方面的保障。大律师公会的意见,以及律师会的意见,都一致认为应该首先通过现时的修订草案。我亦希望郭荣铿议员会听取两个会,律师会和大律师公会的竟见,停止「拉布」,接受律师会和大律师公会的建议,尽快通过条例草案。

记者:今日泛民表明,如果你们没有新建议,便会继续「拉布」,如是这样,这个僵局会继续,如何解决?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你看看今日的讨论是在法律的层面和技术的层面,再看看律师会和大律师公会的意见,在法理来说,是应该通过现时的条例草案。如果在未有共识下,强行推出一个中间的方案,而双方亦不能接受,这是於理不合。所以现时这个条例草案已经经过谘询这些课题,而有共识的课题,应该快点通过,让我们能够与国际接轨,亦履行我们这方面的义务。

记者:打破僵局……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其实政府已经根据所有程序,经过了立法会的条例草案委员会,再回来大会审议,可以做的政府都做了。有共识的地方已归纳在这个条例(草案)中,现时大家在未有共识的情况下,这些其他的议题要强行有一个中间的方案,要政府推出来,如果要这样做,是不负责任的做法。所以,现时这个方案已是最好,你看一看我刚才说的大律师公会的报告,大家是讲理由,如果是讲理由,在法律和技术的层面已经解决所有这些问题。

记者:下一步会怎样做?会期就快完……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我希望泛民的议员看看,大家要合理,要顾及香港的整体利益为依归,希望他们能够停止「拉布」,大家以香港的利益为前提。

记者:会否撤回草案?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我们不会撤回这个草案。

记者:……是否要让路给Budget(《财政预算案》)……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我也谈过这件事,其实我们《财政预算案》是非常重要,所以我们会作合适的安排,在审议我们的版权(修订)条例(草案)之外,亦让我们的《财政预算案》的拨款能够通过。

(请同时参阅谈话内容的英文部分。)



2016年2月1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22时3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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