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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二十二题∶华懋慈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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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二月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谢伟俊议员的提问和律政司司长袁国强资深大律师的书面答覆∶

问题∶

  律政司司长在去年六月三日回应本人就华懋慈善基金(华懋基金)提出质询时表示,已故龚如心女士遗产(遗产)自二○○七年十二月十日起,已按照法庭颁令由法庭委任独立临时遗产管理人(管理人)管理及保存,直至法庭另有颁令为止。律政司司长指出,他作为慈善事务守护人,在律政司详细研究终审法院去年五月判词(即华懋基金是以受托人身份持有该笔遗产,而不是以无条件馈赠形式接收遗产)后,他会积极跟进遗嘱执行安排及细节,并继续与华懋基金商讨遗产管理计划。律政司司长又表示,律政司一直关注遗产管理状况,与管理人保持联系,包括审阅管理人定期报告。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於上述管理人由某会计师行的会计师出任,政府有否评估该等会计师有否管理该笔价值数百亿港元遗产相关业务所需的经验;如有评估,详情为何;

(二)管理人现时管理和保存上述遗产工作详情、管理人每月收取多少费用,以及预计法庭何时颁令终止管理人的工作;

(三)律政司在与管理人联络及审阅有关定期报告期间,有否发现任何疏忽、串谋违反职守或管理失当等损害遗产价值行为;如有,详情为何;

(四)会否定时公开,或按公众查询披露遗产中用作慈善用途财产结余及开支数据;如会,有关做法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五)律政司与相关持份者商讨各项有关遗产管理工作详情及进展,包括涉及哪些持份者,以及律政司曾否就有关工作向法庭寻求指示;律政司预算何时才可就遗嘱执行及安排方面订出方案?

答覆∶

主席:

  谢伟俊议员的提问涉及已故龚如心女士遗产的管理状况以及律政司跟进执行遗嘱安排的事宜。就第(一)至(五)项的提问,律政司回覆如下。

(一)、(二)及(三)

  自二○○七年十二月十日起,龚如心女士的遗产按照法庭所颁的命令,由法庭委任的独立临时遗产管理人管理和保存。有关独立临时遗产管理人一直由专业会计师担任。在委任独立临时遗产管理人时,法庭已经考虑有关专业会计师的相关经验和专业背景才作出任命。

  至於独立临时遗产管理人的工作,按照法庭的命令,临时遗产管理人获授权管理该笔遗产中的财产及相关事务,其主要职责是查明和保护该笔遗产内的财产,包括作出合理及必要的查询或在有需要时开展恰当法律程序,以及要求任何保管、控制及管理属於该笔遗产的财产的人士交出及转移有关财产予临时遗产管理人,以确保该笔遗产得以妥善保存。此外,有关工作亦包括处理华懋集团营运上的相关事宜。

  终审法院在二○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作出的判决,并不影响现任独立临时遗产管理人在现阶段继续按法庭的委任履行上述妥善管理和保存该笔遗产的职责,直至法庭另有颁发命令为止。由於落实执行遗嘱的工作仍在进行中,现时未能预计临时遗产管理工作何时终结。

  律政司一直与临时遗产管理人保持联络,并透过审阅临时遗产管理人提交的资料(包括定期报告),密切关注该笔遗产的管理和保存的工作,包括临时遗产管理人如何跟进牵涉华懋集团和该笔遗产的任何怀疑不当行为以及经已提出法律诉讼的个案的最新发展。由於有关跟进工作和诉讼程序仍在进行中,除公开的资料外,律政司不适宜在现阶段作出进一步的评论。此外,临时遗产管理人的工作亦一直受法庭监管,包括审阅其定期提交的报告和其他相关资料。

  有关独立临时遗产管理人收取的费用,在法庭的委任命令有所规定。在法庭没有颁令披露的情况下,律政司不适宜将有关资料公开。

(四)及(五)

  终审法院於二○一五年五月十八日就已故龚如心女士的遗嘱所作的判决,裁定华懋慈善基金是以受托人的身分持有该笔遗产,而不是以无条件馈赠形式接收有关遗产,厘清了遗嘱的适当诠释,为往后执行遗嘱的相关工作提供了清晰的法律基础和指引。

  根据有关判决,律政司正积极与华懋慈善基金就有关遗嘱的落实进行磋商,在有需要时会向法庭寻求指示,并最终按照终审法院的指示提交有关如何运用该笔遗产作慈善用途的管理计划给法庭批核。律政司期望可於大约今年年中完成制定管理计划的建议,并在适当时间向法庭寻求指示。在此之前,该笔遗产将继续由法庭委任的独立临时遗产管理人进行管理,而律政司和法庭亦会继续监察其工作。

  由於有关管理计划的细节尚在磋商中,就将来如何在法律容许或要求的情况下披露该笔遗产用作慈善用途的开支及结余状况等事宜,在现阶段没有定案。



2016年2月1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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