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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行政长官选举的选举开支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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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已於昨日(二月十六日),根据《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554章)第45条订立《2016年选举开支最高限额(行政长官选举)(修订)规例》,以提高行政长官选举的选举开支限额。有关附属法例将於二月十九日在宪报刊登。

  政府发言人今日(二月十七日)表示,上述附属法例生效后,自二○一七年三月第五届行政长官选举起,行政长官选举候选人的选举开支限额将由1,300万元提高至1,570万元。

  发言人说:「是次选举开支限额的调整是考虑到自二○一二年至二○一七年期间的预计累积通胀率(即百分之十九),以及自上次检讨工作以来的租金变动而订定的。」

  有关附属法例将於二月二十四日提交立法会会议席上省览,按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处理。 



2016年2月1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2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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