缂傚倸鍊搁崐鎼佸磹閹间礁纾归柟闂寸绾惧綊鏌熼梻瀵割槮缁炬儳婀遍埀顒傛嚀鐎氼參宕崇壕瀣ㄤ汗闁圭儤鍨归崐鐐差渻閵堝棗绗掓い锔垮嵆瀵煡鍩¢崒婊呯槇闂佹眹鍨藉ḿ褍鐡梻浣呵归鍛涘Δ鍛ラ柟鐑樻尵缁♀偓濠殿喗锕╅崢楣冨储閻㈠憡鈷戠紓浣姑悘锕傛嫅闁秵鐓冮梺鍨儏缁椦呯磼鏉堛劌娴柛鈹惧亾濡炪倖甯婇懗鍓佸姬閳ь剟姊洪幖鐐插姌闁告柨鐭傞崺鈧い鎺戝€归弳顒勬煛鐏炶濡奸柍瑙勫灴瀹曞崬鈽夐幍浣镐壕婵°倕鎳忛悡娑㈡倵閿濆骸澧柡瀣洴閺岋紕浠﹂崜褋鈧帡鏌嶈閸撱劎绱為崱妯碱洸闁割偅娲栫壕鍧楁煛閸愩劎澧涢柣鎾寸洴閹﹢鎮欐0婵嗘婵犳鍠栭崐鍧楀蓟閻旂⒈鏁婇柛婵嗗閸嬫挸鈹戦崱娆愭闂佸湱鍎ら崹鐔肺i崼鐔稿弿婵°倐鍋撴俊顐f⒒濡叉劙鏁撻敓锟� 英文版 寄给朋友 政府新闻网
《2016年雇佣(修订)条例草案》今日刊宪
*********************

  政府今日(二月十二日)在宪报刊登《2016年雇佣(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旨在藉修订《雇佣条例》(第57章),赋权劳资审裁处在不合理及不合法解雇的个案处理雇员寻求复职或再次聘用时,劳资审裁处如认为作出复职或再次聘用的命令属恰当及切实可行的话,可无须先取得雇主的同意,便可作出该命令。   

  劳工处发言人说:「在现行《雇佣条例》下,雇员如遭不合理及不合法解雇而希望寻求复职或再次聘用,即使劳资审裁处认为作出复职或再次聘用命令属恰当,劳资审裁处仍必须取得雇主的同意才可作出该命令。劳工顾问委员会已达成普遍共识,认为在雇员遭不合理及不合法解雇的个案中,有关必须取得雇主同意的规定应予取消。」

  条例草案会进一步建议,就不合理及不合法解雇的个案,如劳资审裁处已作出复职或再次聘用的命令,但雇主没有按照有关命令将雇员复职或再次聘用雇员,除须根据现时规定向雇员支付由劳资审裁处判令的金钱补救外,并须向雇员支付一笔订为有关雇员月薪的三倍而上限为50,000元的额外款项。雇主故意及无合理辩解不支付该额外款项,属刑事罪行。

  发言人补充:「根据《雇佣条例》,「不合理解雇」指雇主并非基於《雇佣条例》订明的正当理由解雇雇员(正当解雇理由包括:雇员的行为、雇员执行工作的能力/资格、裁员或其他真正的业务运作需要、须遵从法例规定或其他实质理由);而「不合法解雇」指解雇是违反劳工法例的,即在下列情况解雇雇员:雇主在雇员怀孕或放取产假期间、放取有薪病假期间、因工受伤后及在决定/协议及/或清付《雇员补偿条例》(第282章)下的补偿前、基於雇员行使职工会权利或作证以协助执行有关的劳工法例等原因而解雇雇员。」

  条例草案将於三月二日提交立法会。



2016年2月12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1时22分

列印此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