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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机构就为场外衍生工具市场引入强制性结算及扩大强制性汇报发表谘询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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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香港金融管理局发出:

  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与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今日(二月五日)就为第二阶段的场外衍生工具监管制度引入强制性结算及扩大强制性汇报的建议而进行的联合谘询(注1),发表谘询总结(www.hkma.gov.hk/media/chi/doc/key-information/press-release/2016/20160205_Consultation_Conclusions_chi.pdf)。谘询总结内载有经考虑市场的意见及回应(www.hkma.gov.hk/chi/key-information/press-releases/2016/20160205-3/20160205-3a.shtml)后而制订的修订建议,并就金融服务提供者的初步名单进一步谘询各界意见。

  谘询总结的重点包括:

  引入强制性结算(第一阶段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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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有关的立法程序后,将第一阶段结算的开始实施日期由二○一六年七月一日延迟至二○一六年九月一日;
* 参照一份将会在政府宪报刊登的实体名单,对「金融服务提供者」作出界定,并寻求各界於二○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前就金融服务提供者的初步名单发表意见;
* 设立适用於所有订明人士(不论是在本地或海外成立为法团)的单一结算门槛;
* 把交收外汇远期及交收外汇掉期剔除於结算门槛计算之外;
* 提供退出结算责任的机制;及
* 豁免若干项由於多边投资组合压缩周期而产生的交易的结算责任。

  扩大强制性汇报(第二阶段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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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有关的立法程序后,将第二阶段汇报的开始实施日期由二○一七年一月一日进一步延迟至二○一七年七月一日;
* 收窄适用於已在第二阶段汇报前作出汇报的交易的追溯汇报规定,使其不再适用於二○一八年七月一日前到期的交易;及
* 把以外币买卖证券为目的而订立,并已於有关证券交易的交收周期内交收的外汇远期剔除在汇报责任之外。

  获认可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的中央对手方,将须从二○一六年九月一日起按照现有条文(第一阶段汇报)进行强制性汇报,以配合第一阶段结算的实施(注2)。

  我们稍后就根据第二阶段汇报须填写的具体资料栏,另行发表一份谘询总结文件。

  谘询总结文件可从金管局或证监会的网站下载。

注1:金管局与证监会於二○一五年九月三十日联合发表《有关引入强制性结算及扩大强制性汇报的谘询文件》(www.hkma.gov.hk/media/chi/doc/key-information/press-release/2015/20150930c7a1.pdf)。

注2:现阶段仅涵盖若干掉期息率及不交收远期的强制性汇报(第一阶段汇报)已於二○一五年七月十日实施。



2016年2月5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8时1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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