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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场外衍生工具监管制度第一阶段结算和第二阶段汇报附属法例刊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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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二月五日)在宪报刊登六项附属法例,以便实施场外衍生工具监管制度第一阶段结算及第二阶段汇报。
  
  该六项附属法例如下:
 
(一)《2016年〈2014年证券及期货(修订)条例〉(生效日期)公告》(《修订条例生效日期公告》) :

*本公告旨在使《2014年证券及期货(修订)条例》内有关场外衍生工具监管制度下的强制性结算及相关备存纪录责任的条文由二零一六年九月一日起生效,包括赋权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批准有意提供场外衍生工具结算服务的实体的自动化交易服务认可申请,以及就强制性结算责任要求指定成为中央对手方的申请。

(二)《证券及期货(场外衍生工具交易─结算及备存纪录责任和中央对手方的指定)规则》(《结算规则》) :

*强制性结算涵盖的交易必须透过指定中央对手方结算。第一阶段结算只涵盖交易商对交易商的某些掉期息率交易,这类交易商往往是认可财务机构、核准货币经纪、持牌法团或境外金融服务提供者。

*本规则订明第一阶段结算的细节,并阐述哪些交易须予结算、在什么情况下结算和结算时限等详情。

(三)《〈证券及期货(场外衍生工具交易─汇报及备存纪录责任)规则〉(生效日期)公告》(《汇报规则生效日期公告》):

*本公告旨在使扩大强制性汇报责任范围的规定生效,随第一阶段结算实施后,范围将扩大至包括获认可为结算场外衍生工具产品而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的中央对手方。

(四)《2016年证券及期货(场外衍生工具交易─汇报及备存纪录责任)(修订)规则》(《修订汇报规则》):

*本规则旨在使第二阶段汇报生效。第一阶段汇报只规定某些掉期息率及不交收远期须予汇报,第二阶段汇报将涵盖未列入第一阶段汇报范围的所有利率衍生工具及外汇衍生工具,以及其他场外衍生工具产品,即股票衍生工具、信贷衍生工具和商品衍生工具,并扩大须汇报的交易资料范围。

*待立法会就本规则完成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后,金融管理专员拟於二零一六年第二季刊宪,公布就五个资产类别在经扩大后的交易资料范围内作出汇报所须填报的资料栏。

(五)《证券及期货(场外衍生工具交易汇报责任─费用)规则》(《储存库费用规则》):

*本规则规定凡在监管制度下使用香港交易资料储存库提交场外衍生工具交易报告,均须向金融管理专员缴付费用。

(六)《2016年证券及期货(费用)(修订)规则》(《中央对手方费用规则》):

*本规则订明申请成为指定中央对手方所须的费用,以及指定中央对手方须缴付的年费。

  六项附属法例将於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七日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程序。《储存库费用规则》会由二零一六年五月一日起生效;《修订条例生效日期公告》、《汇报规则生效日期公告》、《结算规则》及《中央对手方费用规则》会由二零一六年九月一日起生效,第一阶段结算自同日起实施;而《修订汇报规则》将由二零一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第二阶段汇报自当日起实施。



2016年2月5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1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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