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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二十题:香港和内地移交逃犯安排的商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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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二月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梁继昌议员的提问和保安局局长黎栋国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悉,香港特别行政区(特区)政府与中央人民政府(统称「两地政府」)现时并无订立移交逃犯协定。关於两地政府移交逃犯的安排,特区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现时两地政府执行的移交逃犯安排的详情为何,包括设立该项安排的日期、两地政府辖下的哪些部门负责执行安排,以及该项安排适用於哪些罪行;该项安排自设立以来曾否修订;如曾修订,详情为何;

(二)特区政府现时执行向内地当局移交逃犯安排的法律依据为何;有否考虑以立法方式订立有关安排;如有,工作的详情及进展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三)根据法例,特区政府执法部门是否有权把合法在港逗留及没有涉嫌在港犯罪,但正被内地当局列为逃犯的内地居民拘捕或把他递解出境;如是,有关的法律理据为何;根据法例,特区政府执法部门是否有权把正被内地当局列为逃犯的香港居民拘捕并移交内地;如是,有关的法律理据为何;

(四)特区政府执法部门按照什么程序,执行把逃犯移交内地的安排,包括须否在移交前取得行政长官、保安局局长、其他执法部门首长或法院的授权;如须,获取授权的程序详情为何;特区政府执法部门按照什么程序,向内地当局作出把逃犯送返香港的要求,包括须否在提出要求前取得行政长官、保安局局长、其他执法部门首长或法院的授权;如须,获取授权的程序详情为何;

(五)自回归至今,(i)每年内地当局向特区政府执法部门提出移交逃犯的要求数目及所涉人数,以及当中已执行移交逃犯安排的次数及已移交的人数、(ii)每年特区政府执法部门向内地当局提出移交逃犯的要求数目及所涉人数,以及当中已执行移交逃犯安排的次数及已移交的人数、(iii)每年由内地移交香港的逃犯当中属中国公民、香港居民及其他国籍人士的人数,以及他们所涉罪行分别为何,以及(iv)每年由香港移交内地的逃犯当中属中国公民、香港居民及其他国籍人士的人数,以及他们所涉罪行分别为何;及

(六)当即将被移交内地的逃犯声称,若被送返内地他将面对与政治罪行相关的检控、死刑、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时,特区政府执法部门是否仍会进行移交,或将他递解往边境由内地执法人员把他拘捕;如会,特区政府有否就此谘询法律意见以评估该等做法是否符合国际人权法、《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及本地与人权相关的法例要求;如有,有关的法律意见为何?

答覆:

主席:

  就提问的各个部分,现综合回覆如下∶

  香港与内地现时没有移交逃犯安排,有关安排尚在商讨阶段。现时为移交逃犯安排提供法律基础的《逃犯条例》(香港法例第503章)并不适用於内地。日后如香港与内地订立移交逃犯安排,亦需要经过香港的本地立法程序,方具法律效力。

  由於现时香港与内地没有订立移交逃犯安排,而香港亦没有相关法例授权,特区政府未曾、亦不会将逃犯移交到内地。事实上,现时香港要与其他司法管辖区进行逃犯移交,香港必须先与当地订立了双边移交逃犯协定,或以适用於香港的相关多边协定为基础,并根据《逃犯条例》制定附属法例,协定方能生效,香港才能处理该地的移交逃犯要求。

  另一方面,虽然香港与内地没有订立移交逃犯安排,但过去亦有一些情况,香港警方与内地协商后,内地执法机关酌情将一些涉嫌於香港犯罪的香港居民送回香港接受调查或审讯。过去五年,每年平均约有两人因此由内地送回香港,涉及的罪行包括谋杀、伤人及抢劫等。



2016年2月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5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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