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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八题:行乞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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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二月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黄定光议员的提问和保安局局长黎栋国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本人接获投诉指称,近日越来越多身体残缺、年老或作僧侣装扮的人士在人流密集地区的街道上行乞或化缘。投诉人怀疑该等人士来自内地。根据《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228章)第26A条,任何人士在公众地方、街道或水道乞取或收取施舍,均属犯罪,定罪后可被处罚款500元及监禁(第一或第二次定罪为一个月,而第三次或其后定罪则为12个月)。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五年,每年因行乞而被拘捕的内地人士的数目,并按他们的情况(即身体残缺、年老、作僧侣装扮或其他)及被捕时所在地区列出分项数字;被捕人士当中被检控及定罪的人数分别为何;被定罪人士被法庭判处的最高刑罚,以及被判处该最高刑罚的人数为何;

(二)第(一)项所述被捕内地人士按他们据以入境的文书类别列出分项数字;他们当中有多少人因行乞而被定罪两次或以上,以及他们被定罪的平均及最多次数分别为何;

(三)鉴於香港佛教联合会指出,本地僧侣无需在街上化缘,以及只会以合法的方式募捐,当局有何措施提醒市民提高警觉,不要随便向在街上作僧侣装扮的人士布施;及

(四)当局会否检讨有关法例,提高行乞罪行罚则,以提高阻吓作用;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一)、(二)及(四)任何人在任何公众地方乞取或收取施舍,均有可能触犯香港法例第228章《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26A条。如属第一或第二次定罪,可处罚款500元及监禁一个月;如属第三次或其后定罪,可处罚款500元及监禁十二个月。警方会对涉嫌在本港进行行乞活动的人士调查,并会按个别案件的情况采取适当行动。不论进行行乞活动的人士是否香港居民,警方均会根据证据,考虑是否作出相关起诉。我们现时没有计划修订有关罪行的罚则。警方会密切留意情况并与内地执法机构保持紧密联系,包括定期向内地执法机构反映内地人士在本港干犯有关罪行的情况。

  过去五年,内地人士因行乞被警方拘捕、检控及判刑的案件主要集中在中区、油尖区及旺角区一带,相关数字见附表。因行乞被警方拘捕的内地人士主要持《往来港澳通行证》(一般称为「双程证」)来港。就因行乞被捕的内地人士是否重复干犯有关罪行以及他们的身分及身体特征,警方没有备存分类统计数字。

(三)基於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则,政府一向尊重宗教团体和人士进行宗教活动的自由。然而,无论是否宗教团体,均须遵从香港的法律。如有人士以不合法方式进行募捐,相关部门会作出跟进。警方呼吁市民,如遇到「疑似僧侣」或其他人士涉嫌进行违法行乞或募捐活动,应向警方举报。



2016年2月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4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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