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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房屋单位业主及财务公司因非法让与被法庭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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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署发言人今日(二月二日)提醒所有受资助房屋单位业主,如欲将单位加按,必须留意及严格遵循《房屋条例》内的规定。

  房屋署一向致力打击滥用资助房屋单位。最近,再有一名居者有其屋计划单位业主及一间财务公司,因干犯非法让与罪行而被检控。

  有关案件昨日(二月一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进行聆讯,涉案的资助房屋单位位于粉岭景盛苑,该资助房屋单位业主在没有缴付补价予香港房屋委员会或事先取得房屋署署长批准的情况下签署贷款协议,将该个资助房屋单位让与一间财务公司,因而被检控。最终,法庭裁定两名被告罪名成立。该名资助房屋单位业主被判罚款一万元,而财务公司则被判罚款八万元。

  根据《房屋条例》规定,所有未补价的资助房屋单位,在未事先获得房屋署署长批准的情况下,如发现被按揭、押记、转让或以其他方式让与及协议这样做,均属无效,参与者更属违法。而《房屋条例》第27A条亦将第17B条规定为无效的让与行为刑事化,最高刑罚为罚款五十万元及监禁一年。



2016年2月2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5时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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