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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司长和刑事检控专员谈廉政公署调查汤显明一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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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律政司司长袁国强资深大律师和刑事检控专员杨家雄资深大律师今日(一月二十七日)与传媒的谈话内容:

律政司司长:各位传媒朋友,多谢大家来参加这次与传媒的会面。我相信大家也知道刚刚廉政公署和律政司也发出了新闻稿,有关前廉政专员汤显明先生被廉政公署调查的事件。今早在ORC,即审查贪污举报谘询委员会上,我们向委员会交代了整个调查过程,亦交代了律政司就这方面提供的法律意见,包括律政司就这件事,因为这件事的重要性、敏感的程度,以及当中亦涉及比较复杂的法律问题,我们聘用了英国一个御用大律师Jonathan Caplan,为这件事提供独立的法律意见,而律政司刑事检控科的同事在考虑过御用大律师的意见后,他们亦同意他的结论。

  在今次的事件里,我们认为所有被调查过的事项,没有充分证据可以提出刑事检控。但正如我们在文件中亦强调,今次我们作出这决定,纯粹是从刑事检控的角度作出这决定,而原因是没有充分的证据,我们并不会就汤先生的行为的其他方面,无论在管治或纪律方面,我们不会作评论,因为律政司的责任纯粹是处理刑事检控。有关的原因,也许我现在请刑事检控专员简单向大家说说,决定不作刑事检控的原因。谢谢。

刑事检控专员:各位,首先,刑事检控科收到廉政公署的调查报告后,小心地花了大量时间,处理和考虑了大量文件、证供和各方面的资料。在这过程里,刑事检控科恪守独立和公正。正如刚才(律政司)司长所说,为了在这方面避免任何偏颇的形象,我们再进一步聘请一位英国御用大律师,就这方面给予我们一个独立的意见,这是我须要强调。第二,就整体调查的范围以及范畴,我们考虑了各方面不同的情况和范畴,整体上包括了六大范畴。

  第一,就汤显明先生用公帑提供酬酢的问题,这是第一个大范畴。第二个大范畴,就是他外访的安排。第三个范畴,就是他收受了一些纪念品和礼物。第四个范畴,就是他馈赠的一些纪念品和礼物。第五个范畴,就是就廉政公署就一位国内的人士的学者的聘用的相关资料和问题,这是第五。第六,就是就汤先生在某些程序在宣誓下,他有没有给予一些不实的陈述或证供,这是第六个范畴。

  在这六大范畴中,其实亦有一些其他的细的观点,特别就汤显明在使用公帑酬酢这件事,我们亦考虑过几件事。第一,他有没有怀疑所谓「延后利益」,他用公帑酬酢时,有没有任何贿赂成分。但在这方面,我们看不到证据他有任何贿赂的目的或成分。第二,他有没有刻意用「分单」这方法隐瞒这些酬酢的真正费用,这方面我们亦详细考虑过相关的《公务员事务条(规)例》以及各方面有关的规例。这方面,不幸地,有关的规例并不清晰,而特别是汤显明作为廉政公署的首长以及他作为廉政公署的监管人员,他某程度上有一个酌情权,决定如何使用公帑,以及如何使用人均最高额去批准,这方面他有他的酌情权。所以就这方面,我们亦看不到有证供证明他刻意隐瞒。第三,就他例如在一些场合,有一些他的朋友或他的亲戚在场,这些是否不当呢?根据廉政公署的调查,就这方面,其实最重要的,究竟一个场合是否一个official或牵涉私人成分呢,未必完全取决於是否有他的朋友或亲戚存在,而更重要的,是根据《公务员事务条(规)例》第750条里的一些规矩。就这方面的规管,我们亦看不到证供在这方面,无论就公职人员行为失当,或者其他方面的罪行,我们看不到有足够的证据提出检控。

  另外,还有例如用公帑买烈酒或其他方面,我们亦详细考虑过,在这方面,用公帑提出酬酢方面的问题。另外,大家亦经常可能会记得的,就是就汤显明外访这方面。就外访这方面,我们亦考虑过两大范畴。其中一个范畴,是他在外访时,他累积的飞行里数,他有没有漏报,这方面我们是详细考虑过,我们现阶段看不到有证据证明他刻意有讹骗或隐瞒。另一方面,就他的外访安排是否太多一些与公务无关的观光性质呢?这方面可能有一些是有观光性质,但我们看到证供显示,大部分他的外访安排都是由接待他那边的单位,由他们在汤显明离开香港开始外访前,甚或正在外访时才决定,这方面亦看不到有刻意的刑事成分。这些就是我们看到的各方面的大范畴的概括撮要,但就所有不同的可能控罪,我们亦详细考虑,有关控罪包括公职人员行为失当,包括在《防止贿赂条例》里第3条、第4条及第9条的有关罪行,甚或诈骗,或在宣誓下作不实陈述这些不同的可能的罪行,我们亦有详细考虑。

  正如刚才司长所说,我亦想重新强调一次,今次我们这决定和考量纯粹基於证供方面,证供不能达致我们觉得合理定罪机会,就任何控罪达不到一个合理定罪机会,这是我们唯一的基础,以决定不提出检控,不是有其他任何因素。这方面,当然我们考虑决定是否检控时,亦会考虑公众利益,但我想强调,今次的决定纯粹是基於证据的考量,我想补充的是这么多。

(待续)



2016年1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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