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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五题:香港特别行政区居留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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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一月二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陈家洛议员的提问和保安局局长黎栋国的书面答覆∶

问题∶

  《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香港永久性居民包括该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及(二)项所列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近日,一位居於某欧盟国家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向本人求助,声称她於二○一三年带同她在该国所生首名子女回港时,获入境事务处(入境处)接纳其申请,向该名子女签发香港身份证,但当她於去年带同她在该国所生第二名子女回港时,入境处却拒绝向该名子女签发香港身份证。入境处表示,该名求助人已在外国定居,因此凭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国籍法》)第五条,她所生子女不具中国国籍。该名求助人表示,她至今仍未取得现居国家的公民资格或永久性居民身份,故不明白入境处作此决定的理据。关於向香港永久性居民在海外所生子女签发香港身份证的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现时香港永久性居民可透过什么途径为其在海外所生子女申请香港身份证,以及有关申请程序的详情是什么;

(二)过去三年,入境处每年接获香港永久性居民就其在海外所生子女提交的香港身份证申请数目,以及当中凭借《国籍法》第五条申请人不具中国国籍因而拒绝的申请数目;

(三)当局有没有就如何诠释和在香港执行《国籍法》第五条制订指引;若有,会不会公开有关指引;若不会,原因是什么;若没有制订指引,当局会不会考虑在短期内制订并公开有关指引;若会,详情是什么;若不会,原因是什么;

(四)鉴於外国的入境和移民政策时有改变,当局会不会因应该等改变,定期检讨和修订《国籍法》第五条在香港的执行政策;若会,详情是什么;若不会,原因是什么;及

(五)当局会不会加强在香港和海外宣传《国籍法》第五条在香港的执行政策,让香港永久性居民了解申请签发香港身份证予其在海外所生子女的程序,以及该等申请的审批准则;若会,详情是什么;若不会,原因是什么?

答覆:

主席:

  根据《基本法》第二十四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居留权和有资格依照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取得载明其居留权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入境条例》(第115章)附表1第2段订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为:

(a)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
(b)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通常居於香港连续七年或以上的中国公民。
(c)中国公民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而在该子女出生时,该中国公民是符合(a)或(b)项规定的人。
(d)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持有效旅行证件进入香港、通常居於香港连续七年或以上并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国籍的人。
(e)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d)项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在香港所生的未满21岁的子女,而在该子女出生时或年满21岁前任何时间,其父亲或母亲已享有香港居留权。
(f)(a)至(e)项的居民以外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只在香港有居留权的人。

  《入境条例》附表1亦订明,「中国公民」是依据《基本法》第十八条及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并按照一九九六年五月十五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国籍法解释》)诠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所指具有中国国籍的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五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在考虑申请人的父母是否定居在外国,我们会考虑个案的实际情况及参考相关的法庭判例及法律意见。一般来说,在外国通常居住及不受当地任何逗留条件限制者,会被视为定居在外国。

  就提问各部分的回应如下:

(一)任何人士包括香港永久性居民在海外出生的子女,如具备有关资料文件证明他属《入境条例》附表1内的任何一类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可向入境事务处(入境处)递交核实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资格申请书,连同相关证明文件的副本经邮递、投递或透过网上递交申请。在递交有关申请时,申请人必须身在香港并且是合法逗留。当申请人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资格经核实后,申请人便可按《人事登记条例》(第177章)申领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居住在香港以外地区而声称根据《入境条例》附表1第2(c)段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的人士,他们亦可提出香港特别行政区居留权证明书(居权证)的申请。香港永久性居民可为其在海外出生并符合申请资格的子女申请居权证,他们可经由当地的中国使领馆递交申请或以邮递方式直接向入境处申请。如申请获批,该子女持居权证到港后,可按《人事登记条例》申领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相关申请表格及资料,载於入境处网页: www.immd.gov.hk/hkt/services/right-of-abode-in-hksar.html。

(二)入境处没有就申领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人士是否香港永久性居民在海外所生子女及申请被拒原因备存相关统计数字。

(三)及(四)入境处在处理核实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资格的申请时,必须根据相关法律,就每宗申请的个别情况,考虑申请人是否属中国公民,从而核实其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资格。如上文所述,根据《入境条例》附表1,「中国公民」是指依据《国籍法解释》诠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所指具有中国国籍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五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在考虑申请人的父母是否定居在外国,我们会考虑个案的实际情况及参考相关的法庭判例及法律意见。一般来说,在外国通常居住及不受当地任何逗留条件限制者,会被视为定居在外国。

(五)就居留权的事宜,入境处已印备「香港特别行政区居留权」小册子派发予公众,并在该处网页及香港政府一站通上载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相关资料;当中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五条所指的「定居在外国」的相关资讯,亦已上载於入境处网页,以供公众参考。此外,入境处亦会不时派员出访海外国家,透过我国驻当地使领馆或特区政府驻海外经济贸易办事处安排的座谈会及透过传媒讲解不同的入境安排,包括已移居海外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及其在海外所生的子女,申请核实其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资格及有关的审批准则。



2016年1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0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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