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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今日(一月二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2016年证券及期货(修订)条例草案》的发言全文:
代主席:
我谨动议二读《2016年证券及期货(修订)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修订《证券及期货条例》,把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新结构引入香港。
由於《公司条例》对公司减少股本设有种种规限,因此,开放式投资基金在现行法例下,只可以单位信托的形式成立。
拟议的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结构容许基金以公司结构成立,但同时可以灵活发行和注销股份,以便投资者买卖基金。这类基金架构在国际上已越趋普遍。
为香港引入开放式基金型公司,会提供多一种基金结构选择,为基金经理缔造更为灵活的营商环境,从而吸引更多基金来港注册,有助拓展不同类型的基金及销售网络,把香港发展成为基金产品的来源地。
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是开放式集体投资计划,结构上属股本可变动的有限法律责任公司。它们结构上包含一般有限公司的特点,即具备法人资格和法团成立文书、须由承担受信责任的董事局管治,以及股东的法律责任只限於他们所持公司股份的未缴款额。
作为投资工具,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有以下特点:
(一)不会受减少股本的规则所限,而可以灵活调整股本,让股东可认购和赎回股份;
(二)不会受从股本中拨款作出分派的规限,在符合偿付能力和披露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从股本中拨款作出分派;以及
(三)若因商业理由而要终止运作,可利用简化的终止运作安排。
鉴於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性质为投资基金,我们建议由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担任主要监管机构,并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为该等公司注册并加以适当规管。就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成立、管理、运作及业务等事宜,《证券及期货条例》将会赋权证监会订立相关附属法例和发出有关守则或指引。至於成立为法团的事宜及相关法定企业文件的存档工作等,将会由公司注册处负责。
在便利市场发展之余,拟议的制度亦包含足够的投资者保障措施,包括:
(一)该等公司的董事、投资经理及保管人须符合基本资格规定;
(二)董事局须承担公司一切事务的法律责任,为股东发挥多一重监察作用;
(三)投资管理职能转授予由董事局委任的投资经理,而该投资经理须获证监会发牌或注册;
(四)公司资产必须托付予独立保管人妥为保管;以及
(五)以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成立并向公众发售的基金除了必须注册外,还须向证监会申请认可,并遵从《证监会手册》的相关规定,包括有关的披露规定。
代主席,拟议的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制度,是一项回应市场需要更具弹性的投资基金工具的建议。我们已就建议谘询公众和业界,回应者普遍支持把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引入香港。我期望议员能够支持《条例草案》,以便早日落实建议,使香港的基金注册平台更趋多元化,带动相关行业的发展。这既可巩固香港作为国际资产管理中心的地位,亦可进一步促进香港金融服务业的整体发展。
代主席,我谨此陈辞。
完
2016年1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4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