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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一题:全面检讨处理免遣返声请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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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一月二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何俊仁议员的提问和保安局局长黎栋国的答覆∶

问题∶

  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下称《公约》)自一九九二年起适用於香港。本月十三日,行政长官在发表本年度的《施政报告》后出席记者会时,有记者询问,香港可否考虑退出《公约》。行政长官回应时表示,「如有需要的话,我们可以这样做」。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有否评估是否可能达致《公约》不再适用於香港的结果;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二)有否评估一旦《公约》不再适用於香港,会对香港保障人权方面的国际形象造成的影响;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三)鉴於中国是《公约》的缔约国,而《公约》不再适用於香港的事宜须由中央处理,有否向中央提出有关的建议;若有,中央的回应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就何俊仁议员提问的各部分,我综合回覆如下。

  根据《入境条例》(香港法例第115章),外国人偷渡来港,或者在香港逾期逗留,或者是在到达香港时即时遭入境事务处(下称「入境处」)拒绝入境,会被遣返离开香港。为维护出入境管制及基於公众利益,上述人士应该尽快被遣返。

  不过,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自一九九二年起适用於香港。《公约》第3条第1款订明,如有充分理由相信任何人在另一国家将有遭受酷刑的危险,缔约国便不得将该人驱逐、遣返或引渡至该国。

  二○○四年六月,终审法院在Prabakar一案中裁定,对提出酷刑声请的外国人而言,免受酷刑是基本人权,是生死攸关的事。因此,政府必须以符合「高度公平标准」的程序,独立地审核有关声请。入境处依照终审法院的裁决设立一套行政机制审核酷刑声请。

  二○○八年十二月,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在FB案中裁定,政府必须让声请人接受法律支援;假如声请人不能负担有关费用,政府必须以公帑支付有关法律支援。法院同时就处理酷刑声请的程序作出若干规定,以符合Prabakar案所指的「高度公平标准」。

  政府於是以行政方式推出经改善的审核机制,以执行有关法院裁决。政府同时展开立法工作,将审核酷刑声请的程序框架写入法例。立法会於二○一二年七月通过《2012年入境(修订)条例》,该条例於二○一二年十二月生效。此后,入境处审核酷刑声请的工作,以经修订的《入境条例》为基础。

  不过,终审法院於二○一二年十二月在Ubamaka案中作出另一项裁决,认为除了酷刑风险之外,根据《香港人权法案》第3条,将会被遣返的外国人,假如在被遣返后有机会受到「残忍、不人道或侮辱之处遇或惩罚」(下称「不人道处遇」),政府亦不能够将该名外国人遣返。

  三个月后,即二○一三年三月,终审法院再在C案中作出另一项裁决,认为按入境处基於人道理由的惯常做法,政府亦须要在遣返一名外国人之前,独立地审核该名外国人是否有机会在原居地遭受迫害。

  换句话说,除酷刑声请之外,假如一名外国人在被遣返之前,提出他在原居地会遭受不人道处遇,或者是会遭受迫害,政府必须根据高度公平的程序,审核这些声请,否则违反终审法院的裁决。

  为了执行终审法院这两项裁决,同时避免声请人根据《禁止酷刑公约》、《香港人权法案》、《入境条例》和终审法院的两项裁决,三番四次提出不同声请阻碍遣返,政府决定於二○一四年三月推出「统一审核机制」,一次过审核声请。

  总括而言,实施「统一审核机制」的目的,是履行特区政府在《禁止酷刑公约》、《香港人权法案》、《入境条例》、以及终审法院的上述裁决下的要求。

  自统一审核机制实施之后,提出声请的人数大幅增加百分之三百三十,达到平均每月440人。至二○一五年底,等候审核声请的人数已经接近11 000人。

  声请人数急剧上升,以及滥用审核程序行为的出现,令公众关注滞港声请人数众多且持续增加所带来的社会及公众秩序问题。

  我们认为当务之急,是如何在现有的法律要求下,透过适当措施在源头堵截非法入境者,并加快审核声请,将声请不获确立的人尽快遣返原居地。我们会就下列四个主要范畴,全面检讨处理免遣返声请的策略:

(一)入境前管制:包括考虑引入预检措施,阻截经济移民;更新法例,加强对偷运人口的刑罚,加强打击人蛇集团;以及按需要检讨免签证政策等;

(二)审核程序:包括考虑以法律条文订明统一审核机制的审核程序;收紧审核时限,禁止拖延技俩,尽早剔除显然无根据的声请;检讨公费法律支援服务;改善酷刑声请上诉委员会的运作;以及加强入境处搜集外国情况资料的能力等;

(三)羁留:考虑赋权入境处羁留更多声请人,以及寻找及翻新合适的羁留设施;及

(四)执法及遣返:加强与外国领事馆联系,加快遣送程序;加强打击非法工作等罪行;以及在本港及外国加强公众宣传等。

  我们的检讨工作刚刚展开,会尽快向保安事务委员会交代进一步详情。在检讨过程中,政府会积极考虑各项可行措施,严肃考虑相关建议的法律问题,包括《基本法》、《香港人权法案》、终审法院过去的各项裁决,以及最新的国际案例。我们亦会考虑相关建议是否可行,以及是否能有效达致打击日趋严重的非法入境、逾期居留等问题。相关议题十分复杂,涉及多个不同层面的问题,我们会全方位、多角度检讨相关策略。我们的检讨对任何建议原则上都持开放态度,但考虑到上述法律对审核声请的要求,现时我们未有计划评估《公约》不再适用的问题。

  多谢主席。



2016年1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0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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