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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三题:行政长官向中央人民政府述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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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一月二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李卓人议员的提问和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谭志源的答覆:

问题:

  关於行政长官向中央人民政府述职的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当局会否考虑日后在撰写行政长官的述职报告时,就报告的大纲和主要内容谘询公众,并在行政长官述职后尽快公开报告和相关文件,以体现行政长官向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的宪制责任,以及提高政府施政的透明度;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二)当局有否在现任行政长官历次述职期间或在其述职报告中,提出任何希望中央人民政府给予支持的事项;如有,能否提供有关的清单和详情;如不能提供该等资料,原因为何;及

(三)现任行政长官在其历次述职期间,有否收到中央人民政府以口头、书面或其他形式发出的指令或指示;如有,当局能否提供有关的清单和详情;如不能提供该等资料,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有关李议员的提问,经征询行政长官办公室后,现获其授权答覆如下:

  按照「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基本方针政策及《基本法》的规定,行政长官有其独特和重要的宪制地位。根据《基本法》第四十三条,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并依照《基本法》的规定对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基本法》第四十八条亦规定,行政长官领导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执行《基本法》和依照《基本法》适用於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其他法律,并须执行中央人民政府就《基本法》规定的有关事务发出的指令,以及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处理中央授权的对外事务和其他事务等。为贯彻上述宪制规定,自回归以来,各任行政长官均有向国家领导述职及汇报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最新发展和情况。

  现任行政长官自二○一二年七月上任以来,一贯以详尽、全面、客观的方式,如实向国家领导报告特区的情况和特区政府的工作,国家领导亦充分肯定和支持行政长官和特区政府的施政。

  行政长官述职前,其办公室每次均会发出新闻稿公布有关日期、安排和随行官员。於述职期间,行政长官亦会主动会见传媒,通报访京的情况。以最近一次为例,行政长官在出发前、述职后以及回港后都有会见传媒,简介述职的内容和向国家争取支持的事项,如香港如何配合国家「十三五」规划和「一带一路」两大国家策略、「深港通」、港珠澳大桥的进度等等。行政长官在会见传媒时,也会提及国家领导在听取行政长官的汇报时的意见。

  按《基本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行政长官定期於立法会发表施政报告,随后并接受议员的提问及聆听传媒和市民大众的意见。此外,在每个立法会会期,行政长官一般会出席四次立法会答问大会,就各项施政工作与议员交流。特区政府各司局及部门亦会就其政策范畴,与立法会和区议会以及相关法定机构和谘询委员会充分交换意见及听取建议。总括而言,行政长官及其领导的特区政府透过不同方式和渠道,向特别行政区和市民大众就其施政负责。

  多谢主席。



2016年1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4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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