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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办就涉嫌违反《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采取突击搜查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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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讯事务管理局办公室(通讯办)在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采取突击搜查行动,搜查一名涉嫌违反《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第593章)(《条例》)的商业传真讯息发送人(发送人)位於荃湾一幢商业大厦内的办公室。在突击行动中,通讯办检获三台电脑,以作进一步分析和调查。

  通讯办发言人表示:「通讯办在早前接获有关该发送人发出推广设计及装修服务的非应邀传真讯息的举报。经调查后,我们发现该发送人曾发送可能已违反《条例》的非应邀传真讯息。」

  「我们曾於二○一五年十月,根据《条例》第38条向该发送人送达执行通知,要求他停止再发送违反《条例》的传真讯息。尽管如此,通讯办仍继续接获有关该发送人发出非应邀商业传真讯息的举报。因此,通讯办在上星期五采取突击行动,收集进一步证据以考虑是否采取检控行动。」

  《条例》规管通过公共电讯服务向电子地址发送有「香港联系」的商业电子讯息(包括预先录制讯息、短讯、传真及电邮)。根据《条例》,任何人违反关於发送商业电子讯息的规则,或已违反该等规则,而违反的情况相当可能会持续或再度发生,则可向该人送达执行通知,以指示他纠正违反事项。任何人违反向他送达的执行通知,即属犯罪,经第一次定罪,可被罚款100,000港元。

  自《条例》於二○○七年十二月实施后,通讯办已向违反或涉嫌违反《条例》的发送人发出3,181封劝谕信、686封警告信和26份执行通知。大部分的发送人已停止有关的违规行为,故此通讯办无需作出检控行动。通讯办就涉嫌违反《条例》的发送人采取了七次突击搜查行动,包括上星期五的突击搜查行动。通讯办收到涉嫌违反《条例》的举报已从二○○八年的8,792宗下降至二○一五年的2,096宗,而重犯率已由二○一○年最高百份之六点五降至二○一四年的百份之一点八。

  发言人补充:「一直以来,我们致力对违反《条例》的商业电子讯息发送人采取迅速和适当的执法行动。」



2016年1月25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21时2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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