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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纳税人今日(一月二十二日)在荃湾裁判法院被裁定在四份报税表内作出虚假陈述,蓄意意图逃缴薪俸税罪名成立,法官将案件押后至二月五日待取得社会服务令报告及背景报告后判刑,被告被即时还押。
现年四十七岁的被告,是香港一间物业代理公司的区域营业董事,他被控四项蓄意意图逃税控罪,在二零零七/零八至二零一零/一一课税年度的报税表内,就申索扣除个人进修开支及认可慈善捐款方面,作出虚假的陈述,触犯《税务条例》(第112章)第82条第(1)(c)款。被告否认全部四项控罪。
案情透露,被告在他的二零零七/零八及二零一零/一一课税年度的报税表内,申索扣除的个人进修开支金额为每年60,000元,二零零八/零九及二零零九/一零年度的申索金额分别为70,000元及80,000元。被告在四个课税年度申索扣除的个人进修开支合共270,000元。此外,被告亦申索扣除认可慈善捐款,在二零零七/零八及二零零八/零九年度每年申索100,000元,在二零零九/一零年度申索150,000元,在二零一零/一一年度申索230,000元,合共580,000元。
税务局经调查发现,被告未能就其二零零七/零八及二零零八/零九年度申索扣除的个人进修开支及二零零七/零八至二零一零/一一年度申索扣除的认可慈善捐款,提供任何证据。被告就其二零零九/一零及二零一零/一一年度申索扣除的个人进修开支提供八张据称由一间机构发出的私人语文课程收据,而该机构并非《税务条例》所指明的教育提供者。被告在四个课税年度虚报的扣除总额达850,000元,逃缴税款合共139,400元。
《税务条例》规定,就订明课程所支付的个人进修开支,或指明的教育提供者或协会主办的考试所支付的考试费,及捐赠给根据《税务条例》第88条获豁免缴税的属公共性质的慈善机构或慈善信托作慈善用途的款项,或捐赠给政府作慈善用途的款项可获税务宽减。有关申请扣除的证明文件须保存七年(即由有关课税年度完结起计六年)。税务局会对税项扣除的申索进行抽查,并会要求纳税人提交证明文件以供审核。
税务局发言人提醒纳税人,《税务条例》订明逃税是刑事罪行。一经定罪,每项控罪最高刑罚为入狱三年和罚款五万元,另加一笔相等於少征收税款三倍的罚款。
完
2016年1月22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8时1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