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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选民登记程序的修订规例刊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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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选举管理委员会(选管会)发出:

  修订《选举管理委员会条例》附属法例的三条修订规例今日(一月二十二日)刊宪,以完善选民登记程序,令选举制度更为公平和公开。

  选管会发言人说:「修订规例旨在将更改选民登记资料的法定限期提前至与新登记的法定限期一致。透过这个做法,在选民登记周期内提出的所有更改登记资料申请,均可于临时选民登记册内予以反映,供公众查阅。这既可提高选民登记制度的整体透明度,亦可防止选民的地址于临时选民登记册发表后被第三者恶意更改。」

  发言人续说:「另一项修订是以平邮取代挂号邮递寄出由选举登记主任发出的查讯信件及通知书,以减少对选民带来不便和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取消登记的风险。」

  三条须修订的规例包括《选举管理委员会(选民登记)(立法会地方选区)(区议会选区)规例》、《选举管理委员会(登记)(立法会功能界别选民)(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投票人)(选举委员会委员)规例》和《选举管理委员会(选民登记)(乡郊代表选举)规例》。

  修订规例将于一月二十七日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如通过立法会有关程序,修订规例将于三月十八日起生效。



2016年1月22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1时0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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