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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谈《2014年版权(修订)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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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苏锦梁今日(一月二十日)在立法会综合大楼就《2014年版权(修订)条例草案》与传媒谈话的内容: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大家好!今日我很多谢建制派的议员尽了他们议员的本分留守在议会内,使今日议会不会有流会。但大家今日也见到,部分泛民的议员不断点人数,使今日我们的议会在恢复二读(辩论《2014年版权(修订)条例草案》)之后,我们的二读辩论毫无寸进。更加可惜的是,我见到今日很多位泛民议员的发言中,仍然对我们的条例有很多误解。例如,有泛民议员说谘询的工作是做戏。我想指出,在二○一三年我们就戏仿进行了公众谘询之后,其实就着一些二次创作、恶搞这个课题进行了公众谘询之后,大家亦见到加了六大豁免,事实其实摆在眼前,这些谘询怎会是做戏呢?

  第二点就是,亦有泛民议员说,条例草案将市民的日常行为刑事化,扼杀了创作的自由,这是绝对不正确的。这个修订是将刑事的门槛定得更加清楚。我解释过很多次,如果这些二次创作不会取代原作品构成经济损害,便不会有刑事的责任。这点已说了很多遍,今日仍然听到泛民的议员在这方面有误解。今次更加加了六大豁免之后,怎会将市民的日常行为刑事化,怎会扼杀了创作空间呢?这个谈不上。

  第三,仍然有误解指海关可以绕过版权拥有人作出刑事检控。我多次讲过,海关进行这些检控行为,是需要得到版权拥有人提供证据,所以绝对不会绕过了版权拥有人作出检控。我亦留意到,亦请大家留意,大律师公会主席谭允芝昨日的意见,她说网民不用过分担心刑事检控,因为:第一,通常都是由版权人去投诉,如果版权拥有人说自己的权利现在被他人损害了,到达了一个严重的程度,这样才会有调查,或者是检控会发生,即是我刚才说的那点。第二,被告人证明自己不知道,亦没有理由相信有关复制品是版权作品的话,他是不会负上刑事责任,亦即是说,一般不会损害人的商业性使用,不会无故无辜地遭控告,或者导致严重的民事或刑事的责任。

  我认为我们见到这些误解有需要第一时间出来作出澄清。今日,在我们中国节气来说是大寒,我知道外面现时非常寒冷。今日大家亦见到我们的条例(草案)差不多进入了冰封状态,但是大寒过去之后,立春便来到。我们希望议会能够给予我们香港市民一些希望,给予我们市民一点温暖。我亦希望议员能够过了这段时间,希望他们现在开始真是要积极去审议我们这条条例(草案),使我们香港的创意产业,使我们香港经济能够可以继续持续发展。

(请同时参阅谈话内容的英文部分。)



2016年1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23时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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