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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五题:处理报称港人失踪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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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一月二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刘慧卿议员的提问和保安局局长黎栋国的答覆∶

问题∶

  据报,自去年十月中至上月三十日,先后有五名属铜锣湾书店股东或职员的港人失踪。首人、其后三人及最后一人在失踪前分别在泰国、内地及香港最后露面。此外,有报道指,最后失踪的李波先生的太太曾两次收到李先生的电话报平安,而显示的来电号码属深圳电话号码。其后,书店一名负责人又收到据称由李先生发出的手写传真,表示「采取了自己的方式返回内地,配合有关方面调查」。本月六日,内地官办报章《环球时报》社评指出,「全世界的强力部门通常都有规避法律让一个被调查者进行配合的办法,既达到开展工作的目的,又不跨越制度的底线」。一连串的失踪事件已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就此,行政机关可否告知本会:

(一)由三个多月前首宗失踪个案发生至今,当局采取过什么行动(详细列出),以寻找该五人的下落及确保他们的人身安全;

(二)鉴於内地公安机关与香港警方就两地居民在对方境内被拘留或拘捕,或非正常死亡等事故建立了相互通报机制,香港警方有否按照该机制就上述失踪个案采取行动;若有,详情为何,以及除了内地公安机关及官方媒体发布的资料外,有否接获内地公安机关通报关於该五名失踪人士的其他资料;若有接获该等资料,详情为何;及

(三)有否查证该五名失踪人士是否一如上述《环球时报》社评所述,被某强力部门以规避法律的办法带到内地让他们配合调查;若有查证而结果如此,有否评估该部门此举有否违反「一国两制」的原则,以及《基本法》第二十八条中「香港居民不受任意或非法逮捕、拘留、监禁。禁止任意或非法……剥夺或限制居民的人身自由」的规定?

答覆:

代主席:

  就刘慧卿议员的提问,我现回覆如下:

(一)特区政府高度关注铜锣湾一间书店相关人士失踪的案件,也充分理解社会对案件的关注。

  在涉嫌失踪的五名人士当中,有四名是香港居民,警方曾先后接获有关该四名人士失踪的报案。其中一名人士的家人也曾向入境事务处求助,而入境事务处已按家人意愿提供可行的协助。至於其余一名人士,他并非香港居民,不持香港身份证,警方也没有收到有关该名人士失踪的报案。

  针对上述失踪人口的案件,警方已展开积极及全面的调查,设法了解失踪人士的情况、背景和经过,并循各方面包括闭路电视录像等,积极搜证及寻找线索。对於报案人提及到怀疑失踪人士可能在某些地方曾经出现,警方也朝这些方向查证。现时,有关案件已由警方港岛总区失踪人口调查组合并处理,并由港岛总区重案组支援。在调查过程中,警方一直与四名香港居民的失踪人士的家属保持联络并告知调查进度,以及解答他们的疑问。同时,警方已设立24小时热线6764 4385,方便市民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资料。我在此呼吁,任何人士如有任何可能有助警方跟进案件的资料,请尽早与警方联络。

  在调查过程中,警方一直有向内地警务协作单位寻求协助。警方在一月十八日傍晚收到广东省公安厅警务联络科关於其中一名失踪人士李波先生的覆函,表示「经了解,李波现在内地」,亦附上其本人致特区政府有关部门的信件,内容与传媒报道他在一月十七日写给妻子的信相若。警方已经联络李太,她确认该信的字迹属於李波。警方并已在一月十八日去函广东省公安厅警务联络科要求安排与李波会面,并进一步了解事件的情况。

  特区政府关心港人在香港或境外的权益及人身安全。警方会继续全力进行调查。然而,警方不能披露案件所有细节,以免影响调查工作。

(二)特区政府自二○○一年一月一日起已经以行政安排的形式,在尊重双方有关法律的基础上与内地建立相互通报机制,就双方居民非正常死亡及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个案,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作出相互通报。特区政府在接获内地当局的通报后,会尽快通知涉事港人的家属,让家属考虑是否聘用当地律师,或透过特区政府要求其他协助。在这方面,内地公安当局及相关机关,一直有提供协助和配合,相互通报机制亦发挥作用。自机制在二○○一年运作以来至二○一五年十二月底,内地机关向港方通报共12 000多次,涉及9 400多名港人。

  此外,香港警方也与内地对口单位设有警务合作机制。在机制下,如一方需要请求另一方协助进行调查,被请求方可通过合法渠道搜集与案件有关的资料提供予对方。请求方向对方提出请求协助,也须先知会对方及清楚说明有关案件的性质及寻求协助调查的范围,再由被请求方当地的执法人员依法进行调查工作。在进行合作时,任何的执法行动只能由当地执法机关依法进行。在任何情况下,两地警务人员不可在对方境内执法。

  在上述机制下,双方可以就不同案件或事情进行沟通,而双方都曾获得对方的协助及取得有用的资料。过去亦有不少案件透过有关机制取得进展,甚至破案。

  正如我刚才所述,就有关失踪案件,香港警方已收到广东省公安厅警务联络科的回覆。警方将继续向内地当局跟进事件,以及要求提供其他相关失踪人士的资料。

(三)自回归以来,特区政府一直严格按照「一国两制」的原则及《基本法》处理香港特区的事务。

  《基本法》只授权香港的执法机关执法。香港以外的执法机关,包括内地和海外的执法机关,在香港无权执法。所有香港境外的执法人员如果在香港执法,是违反香港法律,及不能接受的。除在法律准许的情况下,我们不能容许任何人或任何机构进行未获授权的执法行动。就任何涉及疑似该等违法事件,我们会进行全面及彻底的调查。

  就个别传媒的报道和评论,不论是本地或外地传媒,我都不会作出评论。由於警方就有关案件的调查仍在进行中,在未完全掌握事实之前,我不宜作出任何揣测。

  《基本法》第28条订明,香港居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香港居民不受任意或非法逮捕、拘留、监禁。禁止任意或非法搜查居民的身体、剥夺或限制居民的人身自由。特区政府会一如既往,继续坚决依法保障香港居民的权利和自由。

  多谢代主席。



2016年1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3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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