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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一题:破产欠薪保障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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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一月二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郭伟麹议员的提问和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的答覆:

问题:

  现时,当已有人向法庭提出针对雇主的清盘或破产呈请时,雇员可向破产欠薪保障基金(下称破欠基金)申请特惠款项,以垫支被拖欠的欠薪、未放年假薪酬、未放法定假日薪酬、代通知金、遣散费等款项。破欠基金由破产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下称委员会)管理,而劳工处则负责处理及审核有关的申请。去年八月,一家家惋和电器连锁店突然结业,引致约四百名雇员被拖欠薪酬、代通知金及遣散费。虽然该等雇员最终获破欠基金发放特惠款项,但部分雇员指出,他们在申请特惠款项时遇到重重障碍、特惠款项的申请程序和计算方法存在问题,以及破欠基金的保障范围不足。这些问题令破欠基金对雇员的保障大打折扣。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於当雇员就被拖欠的款额与清盘公司有争议时,须由劳资审裁处(下称劳审处)作出裁决,但破欠基金不一定按有关裁决计算有关雇员应获发的特惠款项金额,当局会否检讨须由劳审处裁定雇员被拖欠金额的程序是否必要;

(二)鉴於破欠基金下多个特惠款项项目的上限多年未有调整(例如代通知金的上限自一九九五年上调至22,500元至今超过20年,但没有再调整),是否知悉为何委员会多年来不就该等款额上限的水平进行检讨,以及会否尽快进行检讨并提出有关的调整建议;如不会,原因为何;及

(三)鉴於在本会审议《2011年破产欠薪保障(修订)条例草案》期间,当局表示委员会已承诺就破欠基金的保障范围进行检讨,该项检讨的详情和进度为何,当局将於何时向劳工顾问委员会和本会人力事务委员会提交有关的检讨报告?

答覆:

主席:

  破产欠薪保障基金(破欠基金)成立的目的,是在雇主结业但无力偿还欠款予其雇员时,以垫支特惠款项的形式向有关雇员提供适时的经济援助。垫支的特惠款项包括欠薪、代通知金、遣散费、未放年假薪酬,以及未放法定假日薪酬。

  就郭伟麹议员的提问,我现答覆如下:

(一)根据《破产欠薪保障条例》(第380章)(《条例》)的规定,有人向雇主提出破产或清盘呈请是破欠基金发放特惠款项的先决条件。如雇佣双方对雇主拖欠的款项没有争议,并且雇主承认无力偿债,只要有人(不论是雇员或其他债权人)自行向法院提出对雇主的破产或清盘呈请,劳工处便可在收取所有相关资料后,处理雇员向破欠基金的申请。在上述情况下,雇员无需向劳资审裁处(劳审处)寻求裁决。

  雇员如有需要申请法律援助,以向法院提出对有关雇主的破产或清盘呈请,劳工处便会转介雇员至法律援助署(法援署)。但如果在入禀有关呈请的聆讯中,雇员无法确立其声称被拖欠的债项,便会延误其追讨有关欠款的过程,亦会浪费有关方面在入禀程序中所支付的费用。因此,根据法援署,一般而言,除非雇佣双方对雇主拖欠的款项没有争议,并且雇主承认无力偿债,否则雇员需要确立与雇主的雇佣关系、被拖欠的项目和数额,以及雇主无力支付有关欠款。基於这原因,劳工处会先转介雇员至劳审处寻求裁决,以确立其应得的申索项目及金额,以便法援署处理有关雇员的法律援助申请。若雇主没有遵从劳审处的判令支付有关款项,雇员便可凭有关判令向法院提出对雇主的破产或清盘呈请,并向破欠基金申请特惠款项。

  在处理破欠基金特惠款项的申请时,劳工处会根据申请人或其他相关人士提供的资料及文件,小心审核每宗申请。若雇员已就其申索获得劳审处的判令,劳工处在审核有关的特惠款项申请时,亦会参考有关判令。由於劳工处是根据所获得的所有相关资料进行审核,而且《条例》就破欠基金的每个特惠款项项目均设有法定上限,故劳工处所核准的总特惠款额有可能低於劳审处裁断的款额。

(二)破产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委员会)不时按社会经济的变化和需要,以及破欠基金的财政状况,检讨破欠基金的保障范围,并以循序渐进的方式,逐步改善对雇员的保障。经多次改善,现时大部分的破欠基金申请人可获发全部或大部分其向破欠基金申请的款项。虽然如此,委员会目前就破欠基金保障范围进行的全面检讨,亦会考虑代通知金这项目。

(三)立法会於二○一二年四月通过《2012年破产欠薪保障(修订)条例》(《修订条例》),将破欠基金的保障范围扩大至未放年假薪酬及未放法定假日薪酬,令受雇主无力偿债影响的雇员获得更佳的保障,有关修订已於二○一二年六月生效。在通过修订建议时,委员会同意在《修订条例》实施一年后,根据实际的运作经验及数据,检讨有关未放年假薪酬和未放法定假日薪酬的保障范围,包括其10,500元的最高付款限额。

  委员会在二○一三年下半年已就有关事项展开检讨;并因应立法会人力事务委员会的意见,将检讨范围扩大至破欠基金的所有项目。在检讨过程中,委员会需小心研究所有相关资料,包括终审法院将於本年四月就一宗有关遣散费特惠款项计算方法的司法覆核案件的聆讯结果,及有关判决对破欠基金的财政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全盘周详的考虑。待有检讨结果后,政府会尽快征询劳工顾问委员会及立法会人力事务委员会的意见。



2016年1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3时0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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