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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一题:地产代理收取的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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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一月二十日)立法会会议上叶刘淑仪议员的提问和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张炳良教授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有地产代理告知本人,随香港经济前景不明朗及步入利率上升周期,私人住宅单位交投近期持续萎缩。此外,有地产发展商(发展商)为求促销存货,纷纷减价出售单位,但同时要求地产代理减收佣金以弥补部分损失。在交投量低企及佣金被削减的双重打击下,地产代理的收入大幅减少和十分不稳定,地产代理的生活因而越来越艰难。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有否收集关於地产代理收取的各类佣金相当於楼价多少百分比的资料;如有,过去3年每年该等平均百分比分别为何,以及该等百分比与海外国家的有关数字如何比较;如否,原因为何;

(二)有否了解发展商要求地产代理减收佣金的情况;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三)有否计划就发展商要求地产代理减收佣金的做法进行规管;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四)会否参考部分国家(例如美国及加拿大)的做法,立法订明地产代理收取各类佣金的水平,以确保地产代理的工作有合理的回报;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以及当局有何方案能确保地产代理的工作有合理的回报?

答覆:

主席:

  就叶刘淑仪议员的各项提问,现答覆如下。

(一)地产代理监管局是根据《地产代理条例》(第511章)成立的法定机构,其主要职能包括规管地产代理业界,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地产代理条例》没有就地产代理收取佣金的金额或比率作出规定。地产代理实际收取的佣金数额属於其商业及营运资料,并非地产代理监管局的规管范围,该局没有就此方面收集数据。

(二)地产代理监管局一直透过不同的渠道,例如定期联络会议及聚焦小组会议等,与地产代理业界沟通。该局并未听闻发展商要求地产代理减收佣金的情况。

(三)及(四)香港属於自由经济市场,地产代理及其客户(包括发展商及消费者)可因应各种不同的因素,例如市场供求及个别交易的实际情况等,灵活地商议地产代理佣金的数额或比率。这种做法更有弹性,有助各方就物业买卖达成协议。政府未有计划规管地产代理的佣金。



2016年1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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