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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证券及期货(修订)条例草案》刊宪及发表有关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结构谘询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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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一月十五日)在宪报刊登《2016年证券及期货(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以修订《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把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新结构引入香港。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说:「为了回应市场需要更灵活变通的投资基金工具,《条例草案》为香港引入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新结构。这将提供多一种基金结构选择,并为基金经理缔造更为灵活的营商环境,从而使我们的基金注册平台更臻多元化,有利於香港进一步发展成为国际资产管理中心。」

  目前,《公司条例》(第622章)对公司减少股本设有种种规限,因此,开放式投资基金只可以单位信托的形式成立,而不得以公司形式成立。

  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是开放式集体投资计划,以公司形式成立,但却无须囿於一般公司现时所受的限制,可以灵活发行和注销股份,以便投资者买卖基金。再者,开放式基金型公司不会如根据《公司条例》成立的公司那样,受从股本中拨款作出分派的规限,而是在符合偿付能力和披露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从股本中拨款作出分派。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可为以公开形式或以私人形式发售的基金。

  政府在制订立法建议时,已考虑从二零一四年三月的公众谘询中所得的意见。意见普遍支持把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引入香港。谘询总结已於今日发表,并已上载於财经事务及库务局的网页(www.fstb.gov.hk/fsb/chinese/ppr/consult/doc/ofc_conclu_c.pdf)。

  《条例草案》将於一月二十七日提交立法会进行首读。



2016年1月15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1时2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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