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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玩具及儿童产品安全条例(修订附表1及2)公告》刊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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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一月十五日)在宪报刊登《2016年玩具及儿童产品安全条例(修订附表1及2)公告》(《公告》)。《公告》旨在更新《玩具及儿童产品安全条例》(《条例》)(第424章)下的玩具和附表2所载列的数项儿童产品(附表2产品)的安全标准。

  《公告》将於二○一六年十月一日生效。

  《条例》订明,任何人不得制造、进口或供应任何玩具或附表2指明的儿童产品,除非该产品符合《条例》附表1或附表2所指明的其中一套安全标准的全部适用规定。该等标准为国际标准或主要经济体系采用的标准。政府一向留意有关标准检定机构对该等标准的更新或修订,并定期将最新生效的标准适用於在香港供应的产品。上一次更新是在二○一五年。

  有关标准检定机构已更新或修订适用於玩具及四类附表2产品的标准。《公告》旨在采用经更新或修订的标准。

  政府在二○一五年十一月至十二月期间,已就《公告》内更新相关安全标准的建议征询公众及持份者的意见,当中并无反对意见。



2016年1月15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1时3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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