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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管理专员公布香港适用的逆周期缓冲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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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香港金融管理局发出∶

  金融管理专员今日(一月十四日)公布,由二○一七年一月一日起,香港适用的逆周期缓冲资本(CCyB)会由现行的0.625%,上调至1.25%。是次上调与《巴塞尔协定三》所设定的分阶段实施CCyB的安排一致。

  金融管理专员陈德霖表示∶「鉴於信贷与本地生产总值差距及物业价格与租金差距等主要指标仍处於偏高水平,因此香港有需要持续累积CCyB。」他又指出:「尽管信贷增长步伐近期有所减慢,物业市场亦有初步迹象显示略为放缓,但仍有需要上调CCyB。信贷及物业市场所带来的相关风险并未减退,如这些风险一旦实现,CCyB可提高银行体系承受冲击的能力。」

  有关CCyB决定的详情见金管局网站(www.hkma.gov.hk/chi/key-functions/banking-stability/ccyb.shtml)所载发给认可机构的「CCyB公布」。

背景资料

  金融管理专员在定出CCyB比率时,已考虑多项定量指标及定性资讯,包括「缓冲资本参考指引」(为CCyB比率提供指引的衡量标准,是根据信贷与本地生产总值的比率相对其长期趋势的差距,以及住宅物业价格与租金比率相对其长期趋势的差距而编制)。信贷差距及物业价格差距皆维持在高位,如以缓冲资本参考指引作简单配对(按《巴塞尔协定三》监管资本架构下0%至2.5%的CCyB范围标准),会显示CCyB应为2.5%,即《巴塞尔协定三》范围的上限。

  顾名思义,缓冲资本参考指引是为决定CCyB比率提供「指引」,但厘定CCyB比率并非机械式的过程。除了缓冲资本参考指引外,金融管理专员亦考虑了其他参考指标,包括银行、企业及家庭的负债水平、偿债能力、银行体系的盈利及资金状况,以及宏观经济失衡状况。金融管理专员认为从这些来源得到的资讯与缓冲资本参考指引所提供的信号一致。

  《巴塞尔协定三》监管架构订明在三年(二○一六至二○一八年)的期间内,分阶段实施CCyB,并於二○一九年一月一日全面生效。根据这项分阶段实施安排,於二○一六年一月一日开始时最高CCyB比率可为银行风险加权资产的0.625%,其后每年增加0.625%,最后至二○一九年一月一日达到最高的2.5%。这表示在《巴塞尔协定三》的分阶段实施安排下,二○一七年的最高CCyB比率为1.25%。按照金融管理专员向来采纳《巴塞尔协定三》架构的普遍做法,金融管理专员在是次决定CCyB比率时,选择遵循《巴塞尔协定三》所设定的阶段实施水平。

  CCyB是《巴塞尔协定三》监管资本架构的重要部分,由巴塞尔委员会成员地区在全球各地同时推行。CCyB由巴塞尔委员会制订,以在信贷增长过度时期提升银行体系抗震能力,让银行体系能够在受压期间抵御甚至吸收冲击,而不是将风险扩大,对经济造成更广泛的影响。

  适用於个别认可机构的特定CCyB规定以该认可机构总风险加权资产的一个百分比来表示。每间认可机构的CCyB规定视乎其私人机构信贷风险承担的地域组合分布,以及该等风险承担所在的每个地区的适用CCyB比率而变化。

  CCyB一旦实施及启动后,会「延展」认可机构的防护缓冲资本(亦经《巴塞尔协定三》引入)。防护缓冲资本亦会在二○一六至二○一八年间分阶段引入,在二○一六年开始时的比率为风险加权资产的0.625%,并按等额逐步调高至二○一九年一月一日的2.5%。这表示二○一七年的防护缓冲资本比率将会为1.25%。

  《银行业(资本)规则》订有於香港实施CCyB的权力。该规则赋予金融管理专员权力,在其认为香港信贷过度增长引致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增加时,公布香港适用的CCyB比率。



2016年1月14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8时3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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