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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二○一六年法律年度开启典礼演辞(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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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司法机构发出:

  以下是终审法院首席法官马道立今日(一月十一日)在二○一六年法律年度开启典礼上发表的演辞全文(中文译本):

律政司司长、大律师公会主席、律师会会长、各位嘉宾:

  我谨代表司法机构全体仝人,热烈欢迎各位莅临本年度的法律年度开启典礼。藉此典礼,我们得以认真思考法律对社会的影响,以及司法机构和法律界在其中所担任的角色。倘若社会大众重视法治的概念,视之为本港社会的基石或支柱,就必须了解香港的法律制度,以及法院是如何秉行公义──毕竟,在概念上而言,秉行公义正是司法的目的。香港的法律制度以普通法为依据,并建基于其公平、透明及向法院提出诉讼之权利的特点上。当中最关键者当然包括那些与法律的运作、法院及法律界关系极密切的人士,但与此同时,社会上每一个人对法律的目的之理解和接纳,同样十分重要;这对具影响力或权力者而言(其中最主要的当然是政府及所有政府人员)尤为如是。法律旨在促进社会大众的福祉,人们不应视之为阻碍。

  我们可先从若干基本原则开始讨论。人与人或机构之间的各类活动及复杂的互动,均受法律所规范,这是当然不过的事。其目标是让市民大众得以享有尊严的生活,让他们及家人能尽展抱负,并使社会中人人互相尊重。要达成上述目标,就必须设立一套基础架构,以确保有关目标能实现。

  法律的基础架构有一项重要的根本:就是所有法律必须符合若干最基本的要求,亦即宪法所规范及规定的要求。香港的所有法律均须符合《基本法》。众所周知,《基本法》列明了市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这些权利和自由均受到宪法的保障。《基本法》第三章列明大部分相关的权利和自由∶

(1)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二十五条。
(2)永久性居民的权利:第二十四条。此处包括迁徙的自由及出入境香港的自由:第三十一条。
(3)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二十七条。
(4)不受任意或非法逮捕、拘留、监禁:第二十八条。
(5)信仰的自由及宗教信仰的自由:第三十二条。
(6)选择职业的自由:第三十三条。
(7)婚姻自由:第三十七条。

  《基本法》另载有两项条文,以规定香港的法律制度∶

(1)首先,除《基本法》的特定条文外,在香港实行的法律为原有的普通法及衡平法:第八条。众所周知,这规定令香港成为一个普通法适用的司法管辖地区。

(2)其次,《基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通过香港的法律予以实施。该公约通过《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第383章)实施。《基本法》中对该项国际公约的提述值得我们留意。我较早前提及的各项权利中,也有不少同样载列于该公约内。从《基本法》提述该公约这一点可见,我们在考虑那些在公约内载列的权利之内容及实质要义时,必须顾及其在国际上公认的法律理解。

  要了解香港的法律制度,关键在于明白人人平等这个概念。我曾经说过,而不少人在这之前也曾经说过,法律对每一个人同样适用。没有任何一个人或任何一个机构是凌驾于法律之上、超出法律规范以外的。因此,政府及所有政府人员均一概受法律约束,与其他人并无分别。没有任何特别团体、机构或人士是凌驾于法律之上或免除于法律的平等适用。人人平等是法治的一个基本要素。能正确地接纳这点,才算是能正确地尊重法治。

  接下来,我要谈谈法院在本港社会中的角色。只有当法律纠纷须要裁决时,法院才会担任积极角色。这可能是在刑事案件中,法院就某人是否有罪作出裁决;也可能是在民事案件中,就一些通常关乎金钱或物业方面的民事权利作定夺;另外也可能是涉及公众的案件,当中牵涉的不仅是诉讼各方的权利,而且或许更重要的,是牵涉整体的公众利益。稍后我将就公法案件及司法覆核再作说明。

  《基本法》清楚界定了法院的宪制角色∶香港法院享有「审判权」,而法院亦会独立地司法。司法独立的原则列载于《基本法》的三项条文之内。历来已有不少关于司法独立的言论,但永远值得再三重覆的一点是∶司法独立是法治的关键。

  我现在谈谈上述基础架构中关于法院的司法工作这部分。这方面指的是法院的日常运作∶法官如何依法秉行公义,其运作方式,以及诉讼人士如何向法院提出诉讼。

  法院就法律纠纷作出裁决,就是《基本法》所规定的行使「审判权」之意。这是宪制责任。我要强调「法律纠纷」一词,因为法院的工作是依法就纠纷作出裁决。诉诸法院的各类纠纷源自各式各样的情况,其背后的动机亦各有不同。尽管如此,对法院而言,唯一有关的只是纠纷所引起的法律后果。正如我以前多次指出,法院只会处理须予考虑的法律问题。毕竟,这正是秉行公义的概念∶恪守法律、法律原则及法律精神。

  法官在处理法律纠纷时,必须公平考虑诉讼各方的观点。我刚才曾经指出,「公平」是香港现行法律制度中的主要特点之一,而为了达致公平,庭上各方的论据均应获得充分和适当的考虑。有人说,所有诉讼人均应能「在庭上畅所欲言」,但更准确的说法,是诉讼各方均有权确保其陈述皆获得聆听。这是公平聆讯的精要所在。法庭审理的纠纷往往甚为复杂,必须细心分析不同观点,然后才能作出公正的裁决。有时,聆讯的过程漫长,这从法庭的判案书的内容可见一斑,但个中原因每每显示涉案纠纷的复杂程度,并反映了更重要的一点,即法庭必须细心和公平地考虑在庭上提出的各项论点。这正好让公众明白,法庭是经过深思熟虑才达致其看法,并且行事公平。败诉的一方有权知道败诉的理由。公众也有权获得保证,法庭进行的聆讯必定是公平的聆讯。

  法庭的工作和法官审理案件的方式须予公开,令人有目共睹,这点非常重要。司法公开是验证本港法律制度是否有效及公平的客观指标;又或可以说,司法公开是衡量法治的实际运作情况的标准。司法程序的透明度在我们的法律制度中至为重要:现时几乎所有司法程序均会公开进行,几乎所有的书面判案书皆会公开发布,这正正体现了司法公开。我说「几乎所有」,是因为有少数的例外案件,涉及敏感的议题,若将之公开并不符合公众利益。在此刻,我也想谈谈双语制度和法庭的判案书。中文和英文均为香港的法定语文,因此,判案书有以中文也有以英文写成的。如判案书具法律参考价值,便会被翻译成中文或英文,藉以提高法院制度的透明度。

  如前所述,法院行事的透明度,是一个有用而客观的准绳,以衡量前述的法律基础架构是否有效。然而,向法院提出诉讼的权利,亦即是本港法律制度的三个特点中的最后一个,也是不可或缺的。设立方便易用和具效益的法庭程序对此大有帮助,而这亦是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其中一个主要原因。民事司法制度改革推行至今已近七年,虽然仍有改善的空间,但我相信我们的法院和法官已成功克服了种种挑战,这同样也可以客观地衡量。客观性是很重要的。很多人有不同的观点──这是他们的权利──但最终,不论这些观点是正面还是负面,要对它们作出适当的评价,评价便必须客观。

  公众向法院提出诉讼的权利的实践,亦可按香港提供法律援助的状况来衡量。多年来,法律援助让众多诉讼人获得向法院寻求公道所需的途径,他们包括严重受伤的人士、其家属,婚姻出现问题的人士,以及其他需要法律保障但并无经济能力聘请法律代表的人士。当然,在公法这个重要的范畴里,法律援助对确保香港的公法和宪法的正常发展作出贡献,因而有助加深我们对本港法律制度的了解。以下我将谈谈公法案件和司法覆核。

  对公众而言,这类案件最能够展现和验证公平、透明及向法院提出诉讼之权利这三大特点。公法案件往往关乎宪法方面的法律原则,故必然涉及公众利益。因此,自一九九七年开始,香港的法院曾处理不同的宪法和公法争议,当中涉及的事宜包括∶

(1)香港永久性居民所生子女在香港的居留权;
(2)言论、游行和示威的自由;
(3)环保问题;
(4)婚姻;
(5)社会福利;
(6)选举。

  整体而言,公法案件涉及的正是受《基本法》保障的各项权利和自由,向来为社会大众所珍视。这些权利和自由是社会上人人皆享有的,它们所反映的是基本的社会价值观。社会人士对权利和自由的认识加深,意味着他们现时均会期望,决策者在作出一些影响本港民生和活动各方面的决定时,能够克尽本分,承担问责。公共事务范畴的决策者能克尽本分,承担问责,这就是「良好管治」;而良好管治则是恪守法律规定及其精神的同义词。换句话说,良好管治体现了法治的概念,亦正正是被称为司法覆核的一类案件的精粹。这类案件大多涉及政府或某个政府部门,但也可能涉及其他公共机构。司法覆核案件必然牵涉公众利益,而法院就这类案件作出的判决,其影响每每波及诉讼各方以外的市民大众,有时甚至直接影响整个社会。不论案件是牵涉已经发生了的事情,还是未发生的事情,而后者比前者可能更为重要,法院就公法诉讼作出的判决,往往成为如何达致良好管治的指引。虽然诉讼过程偶尔会带来不便,但整体而言,司法覆核维护了公众利益,亦促进社会大众的福祉,其重要的角色理应得到正确的肯定。

  正正由于司法覆核如上述般涉及公众利益,法庭在处理司法覆核案件时,必致力确保所有相关的法律论据均获得陈述的机会,然后法庭才会作出判决。鉴于公法案件的争持重点,往往涉及取向迥然的各种权利和自由,法庭所面对的,必然是艰深复杂的论据。与处理其他案件的情况一样,法官必须公平地聆听所有妥为陈述的观点。刚才我曾经提及,公平的聆听是法院秉行公义的特点之一。处理司法覆核案件的方式,亦是一样。处理涉及公众利益的争议,更别无他法。

  鉴于司法覆核这类案件的性质,政治、经济和社会因素难免会构成案件背景的一部分。不过,正如终审法院前首席法官李国能和我本人分别多次指出,法院所处理的只是当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诉讼各方的动机,不管是政治还是其他方面的动机,实在无关重要:关键的问题只有一个,就是法律上是否有充足的理据。只顾思索诉讼各方有何动机,对作出正确的判决结果毫无帮助。让我重申这一点:司法覆核所关乎的,单单是受争议的决定是否合法的问题,而非某项政治、经济或社会论点的是非曲直。

  正因如此,法院在处理司法覆核案件时,必须份外明察,确保只有合适的案件方可获得处理。有别于大部分其他类别的原诉法律程序,司法覆核的申请必须在取得法院的许可后方可提出。申请须符合的标准由终审法院于二○○七年订立,为一甚高的门槛,因为拟申请司法覆核的人士,须证明其论据是合理地可争辩,并且具有实际的胜诉机会。终审法院阐释如下:订立有关「许可」的规定,「目的是避免公共机构因一些不可争辩的挑战而备受不当无理的缠扰。在法治社会里,市民可以向法庭申请司法覆核,质疑公共机构的决定,这点固然极为重要;然而,为了保持良好的公共行政,以保障公众利益,我们不应让公共机构因为一些不可争辩的申索,而在作出决定后不能确定其决定的有效性,我们也不应让受到这些决定影响的第三者面对这些不明朗因素。」

  若申请符合上述的门槛规定,法庭即会沿用处理其他案件的一贯方式,考虑所提述的论据,依法作出判决。香港具有完备的法律基础架构,确保能够达致这个结果。法庭的程序公开透明,大众可以有目共睹,并在最后自行作出判断。

  法律对香港如此重要,因此我们司法人员的质素应尽可能达到最高水平。最近作出的多项司法任命已足以反映此点。不过,我们也有需要继续留意实际的情况。为此,司法机构经过详细的内部检讨后,最近致函政府,建议改善法官的服务条件。此外,我们现正就法官的法定退休年龄进行检讨,有关工作正逐步开展。这些事项对社会相当重要,能确保并鼓励最优秀的法律人才加入司法机构。维持和提高司法机构的卓越质素,对履行前述的司法职能至为重要。

  多年以来,政府一直全力支持司法机构的需要,我们心存感激,谨此致谢。在过去一段时间内,司法机构亦就法庭及办公地方的中期和长远需求,和政府展开磋商,而政府亦积极回应,予以支持。一如各位所知,终审法院已于去年九月迁往新址,即位于昃臣道的前最高法院。这是司法机构发展史上意义重大的里程碑。终审法院大楼是法治的鲜明象征,人人皆有目共睹。今年稍后,位于深水埗的西九龙法院大楼亦将告落成。此法院大楼将设有裁判法院、小额钱债审裁处、死因裁判法庭和淫亵物品审裁处,提供需求殷切的空间,以确保这些法庭能有效运作。此大楼的建筑设计亦配合法庭建筑应有的庄严风格。

  今天我尝试向各位概述香港法院秉行公义的情况。无疑,当中会有可以改善之处,我们亦会积极求进;不过我相信,我们的制度架构优良稳健。公众对法律制度的认识日益加深,我对此表示欢迎,因为这正是法律制度继续行之有效和深受认同的关键所在。

  我谨此代表司法机构祝各位和家人新年进步、万事如意。谢谢各位。



2016年1月11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9时3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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