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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税务(修订)条例草案》刊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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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税务(修订)条例草案》今日(一月八日)刊宪。

  政府发言人表示:「《条例草案》旨在为香港落实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就税务事宜自动交换财务帐户资料(自动交换资料)颁布的新国际标准,订立法律框架。」

  二零一四年九月,香港表示支持实施自动交换资料的新标准。香港承诺在本地法例获通过的大前提下,根据互惠原则与合适的伙伴实施新标准,以期在二零一八年年底前进行首次自动交换资料。有关伙伴须符合关于保障私隐和资料的保密性及正当使用所交换资料的规定。目前,已有超过90个税务管辖区承诺实施有关标准。

  简单来说,根据自动交换资料标准,财务机构须识辨申报税务管辖区的税务居民所持有的财务帐户。申报税务管辖区的税务居民者,指在有关税务管辖区因其居民身分而有缴税责任的税务居民,而该税务管辖区已与香港签署自动交换资料协定。财务机构须就这些财务帐户搜集须申报的资料,并向税务局提交这些资料。税务局会与属于香港自动交换资料伙伴的税务管辖区的税务当局,每年交换相关资料。

  政府发言人表示:「我们采取务实的方式,把自动交换资料标准的必要规定纳入本地法律,以确保有关标准得以有效实施之余,不会对财务机构施加不相称的合规负担。在制订立法建议时,我们已考虑了在二零一五年四月至六月进行谘询期间所收集的意见及回应。」

  一般而言,要断定某个人或实体是否属一个税务管辖区的税务居民,会根据有关人士身处之地或逗留于该地的时间(例如是否在一个课税年度超过183天);如属公司的情况,则根据有关公司成为法团的地点或中央管理及控制的地点。任何人士即使在某税务管辖区缴税(例如预扣税、消费税或资本增值税),并不会使该人士自动成为该税务管辖区的税务居民。

  发言人说:「我们打算只跟与香港签订了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全面性协定)或税务资料交换协定(交换协定)的伙伴订定双边自动交换资料安排。除了自动交换资料标准下的保障措施,现行全面性协定及交换协定下的保障措施,亦会适用于根据自动交换资料模式所交换的资料。」

  条例草案涵盖以下四个主要范畴:

(1)财务机构及须予申报的财务帐户的范围:《条例草案》收纳自动交换资料标准订明的相关定义,并因应情况所需加入对本地法例的提述及作出适当修订。《条例草案》亦订明「免申报财务机构」及「豁除帐户」,有关的财务机构和帐户可能被用作逃税的风险较低,因而可获豁免申报。

(2)财务机构识辨须申报帐户及向帐户持有人收集资料的责任:《条例草案》订明财务机构识辨财务帐户是否「须申报帐户」的尽职审查程序。为符合自动交换资料的要求,财务机构必须维持及应用有关程序,以识辨由指定申报税务管辖区的税务居民持有的帐户和收集所需资料(针对方式)。为向财务机构在履行其尽职审查的责任时提供弹性,《条例草案》也会订明财务机构可应用相同程序,就属于香港以外其他任何税务管辖区的税务居民所持有的帐户,识辨有关帐户和收集所需资料(普及方式)。

(3)财务机构须向税务局提交资料的范围:就个人资料而言,所需交换的资料包括姓名、地址、居留司法管辖区、税务编号及出生日期和地点。财务帐户资料方面,则包括帐户编号、帐户的年终结余或价值,以及利息、股息及出售财务资产所得收益(视乎情况而定)的总款额。

(4)税务局执法的权力及就违规情况施加的罚则:为确保香港有效地实施自动交换资料安排,《条例草案》赋予税务局所需的执法权力(包括:要求财务机构按指定的方式提供须申报帐户的资料、进入财务机构的业务处所检查其合规系统及程序,以及就有关系统或程序不合规之处要求财务机构修正)。《条例草案》亦分别就财务机构、服务提供者及帐户持有人,建议订立各项罚则。

  香港要履行在二零一八年年底前进行首次自动交换资料的承诺,时间表非常紧迫。当中涉及四项主要工作:

(1)首先,必须确保《条例草案》在本立法年度于二零一六年七月完结前获立法会通过。

(2)随后需物色最少一个合适的自动交换资料伙伴,以期在二零一六年年底前完成磋商。把有关伙伴纳入自动交换资料伙伴的名单,须经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

(3)自动交换资料协定订立后,财务机构须在二零一七年进行尽职审查程序,以识辨和搜集相关的须申报帐户的资料。

(4)最后,财务机构须在二零一八年向税务局提交资料,以传送予自动交换资料伙伴。

  发言人表示:「《条例草案》将于一月二十日提交立法会。我们会全力配合立法会审议《条例草案》的工作,务求草案早日通过。」



2016年1月8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3时2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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