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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就何秀兰议员提出中止待续议案第二次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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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苏锦梁今日(一月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何秀兰议员提出中止待续议案的第二次发言全文:

主席:

  我很感谢在上次和今次会议上每一位发言的议员。我仔细听取了你们对条例草案的意见。我在此希望作总体回应,说明政府为何反对这项中止待续动议。

  首先,我必须重申,条例草案是香港未来经济发展的关键所在。知识产权,是国际社会公认,在知识型经济中推动增长和创新的重要动力。

  多位议员在发言中提到,香港的版权制度落后,需要更新,这是不争的事实。环顾其他地方,特别是区内的竞争对手,如新加坡和南韩,已在版权法例方面,领先我们。不少海外司法管辖区,如美国、澳洲和欧盟,更已因应未来经济和科技的发展趋势,开始检讨如何进一步更新版权制度。教人无奈的是,到目前这一刻,香港仍未能踏出别人早已跨过的一步,立法追上源自一九九六年《互联网条约》的国际法律规范。

  我早前与本地和外国商会,以及其他商界的团体讨论条例草案。他们都认为,条例草案对经济发展十分重要,香港应尽快更新我们的版权制度,与国际接轨,以维持优良的营商环境,以及我们在知识型经济中的竞争力。

  另一方面,我们也听到版权拥有人代表的强烈诉求。条例草案建议引入的传播权利,对保障他们的作品在数码环境中不会受到大规模串流盗版打击,必不可少,亦能让他们安心在互联网上投资和开发内容。这些保障,不只惠及企业,特别是对个人创作者利用互联网,直接把原创内容发放至世界每一角落,创造经济价值,至为重要。

  传播权利这个法律规范,国际社会已经通行多年。美国、澳洲、欧盟、英国、新加坡、新西兰和加拿大等先进国家,早已引入传播权利。香港拖延立法,不但会严重影响到我们投资者信心,打击创意产业的发展,亦会对香港正积极发展成为区内的知识产权贸易中心,有极其负面的影响。香港的竞争力日渐被蚕食,难道这些不又是温水煮蛙吗?

  不少议员认为,条例草案部分条文不清晰,故要求中止讨论这个议题。我明白到,版权不是容易为人理解的议题,当中涉及很多复杂的法律概念和商业运作模式,正因为如此,我们在过往一直努力争取与不同的持份者解释立法建议,以期能够释除他们的疑虑。我不认为中止讨论条例草案,会对持份者、整个社会以至条例草案,带来任何有建设性的帮助。

  过去,网民担心条例草案通过后,现时在互联网上常见的一些「二次创作」,以至在社交平台如Facebook等十分普遍的社交行为,将会「被消失」。这些误解,其实我们以往已经多次透过不同途径,予以澄清。

  我在此重申,条例草案绝对不会收窄表达自由,不会影响现时版权豁免,亦不会针对互联网和社交平台日常的行为。相反,为了进一步保障使用者的表达和言论自由,条例草案建议在《版权条例》现时已有的六十多项版权豁免外,新增多项明文豁免。戏仿、讽刺、营造滑稽和模仿、评论时事和引用的「二次创作」,条例草案通过后,都可以获得法定版权豁免,明确免除民事及刑事责任。

  另外,条例草案同时订立的法定「安全港」制度,保障网上服务平台的正常运作,无须主动监察使用者有否侵权,使用者亦可以有法定机制反驳侵权指控,避免作品无理下架。与现时没有安全港制度的情况比较,条例草案通过后,将有助保障使用者的言论和表达自由。

  主席,条例草案已充分照顾到现时互联网上使用者的绝大部分的「二次创作」和分享行为。使用者在条例草案通过后,言论和创作自由所得到的明文保障会比现时更加为多,这一点,对草案相当熟悉的法律界人士,比如是大律师公会主席谭允芝资深大律师、香港大学法律系知识产权法的专家李雪菁副教授、版权审裁处副主席汤达熙律师、香港律师会,以至是前立法会议员汤家骅资深大律师,都曾向公众指出。如果指草案是「恶法」的话,是妄顾客观法律理据和正当政策意图,这只不过是企图玩弄恐惧。

  泛民议员坚持通过他们提出的三项修正案,否则就要推倒条例草案,理据何在,我期待与议员在辩论有关修正案时再作探讨。但我此时想强调的是,政府承诺会持开放的态度,尽速处理新一轮的版权检讨,这不代表我们提出的条例草案不合时宜。

  主席,今次的立法工作,始于二○○六年,久经三度公众谘询,先后两届立法会的法案委员会共三十五次会议讨论。自二○一三年以来,我们和业界和网民组织分别会面超过二十次,出席十多个大小论坛,详细讨论立法建议的内容。

  考虑到持份者在不同阶段所提出的不同意见,我们不断改善立法建议,尽量在维持方案平衡下,积极回应持份者的诉求。目前的条例草案,已反映了过往多年的讨论共识,绝对是平衡、成熟的方案。早日通过,版权拥有人、使用者和中介平台都各有重大得着。我恳请议员以实事求是的态度看待条例草案,这不是「袋住先」,是「套现」,是锁死我们的利润。

  条例草案或许未能一次过满足所有持份者的所有诉求。但我认为,社会必须认真考虑,为满足某一方面的诉求而提出的方案,背后是否有足够的理据支持呢?在立法程序的最后阶段,在各方持份者未有机会充分表达意见的时候,亦未有详细研究这些方案可带来的影响的情况下,这样做法是不是可以轻率接受,这样做法亦是否偏听,是否符合香港的整体利益呢?

  我希望议员留意,我们在这一轮的立法工作中,同样没有加入未经社会充分讨论,但版权拥有人强烈要求的一些措施,包括延长版权年期、阻截侵权网站,和限制重复侵权者上网这些议题。这些旨在加强保护版权的措施,在很多其他海外司法管辖区,已经实施。难道政府又可以在未有铺陈正反理据、兼听各方持份者的意见前,引入这些措施吗?

  主席,现在已到了香港必须抉择的时刻。到底我们是昧于低头多年的「相安无事」,还是敢于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就在一念之间。我实在不想看到这次十年立法工作最后无功而还。

  香港不是一个第三世界,我们配得上拥有一个跟国际上先进国家看齐的版权制度。香港已经整装待发。陈志全议员说,we are not ready。但我看到各个情况,我们的条件已经配合,we are ready now!

  所以我恳请各位议员反对这项中止待续议案。多谢主席。



2016年1月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21时5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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