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英文版 寄给朋友 政府新闻网
立法会十四题:上市公司主席或主要人员失踪或失去联络个案
***************************

  以下为今日(一月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张华峰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的书面答覆:

问题:

  去年十一月,有一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证券公司在披露易网站发布公告,表示该公司未能与其董事会主席兼行政总裁取得联络,并因此委任一名执行董事暂时代理该名失去联络人士的职务。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是否知悉:

(一)过去五年,上蒥公司发出公告,表示其主席或主要人员失踪或与该等人士失去联络的个案数目,以及该等人士失踪或失去联络前身处的地方;该等个案中,有关的公司至今仍未能与该等失踪或失去联络人士取得联络的个案数目为何;

(二)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有否规定,上蒥公司须在发现其主席或主要人员失踪或与该等人士失去联络后的某段时间内发出公告;如有,详情为何;如否,证监会会否就此进行检讨;及

(三)证监会一般会就该类个案作出什么跟进行动,以确保小股东的利益不受损害?

答覆:

主席:

  就问题的三个部分,我们回覆如下:

(一)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及香港联合交易所(联交所)每天都会审查上市法团发表的公告。证监会及联交所并没有备存关于失踪或失去联络上市法团主席或主要负责人员的具体数字。

(二)及(三)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第XIVA部,除非例外情况适用,否则上市法团须在知道任何内幕消息(注)后,在合理地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向公众披露该消息。个别案件的事实和情况,以及对有关的上市法团带来的影响,可能有很大分别。若某事件或事态发展构成《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所指的内幕消息,上市法团便须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的有关规定披露该消息。若证监会认为内幕消息看来未有及时加以披露,证监会将采取适当行动,促使有关的披露规定得到遵守及执行,其中可能包括向有关上市法团作出查询、发出指引函,或在情况极为严重时,采取执法行动。

注:就某上市法团而言,内幕消息指符合以下说明的具体消息或资料--(i)关于该法团、该法团的股东或高级人员,或该法团的上市证券或该等证券的衍生工具;及(ii)并非普遍为惯常(或相当可能会)进行该法团上市证券交易的人所知,但该等消息或资料如普遍为他们所知,则相当可能会对该等证券的价格造成重大影响。



2016年1月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30分

列印此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