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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屋居民虚报收入及资产定罪后上诉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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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署一向致力打击滥用公屋个案。

  一名观塘坪石恏公屋住户因明知而作出虚假陈述及忽略提供入息申报表指明的详情,违反了《房屋条例》而被定罪。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日前驳回她的上诉申请。

  香港房屋委员会(房委会)发言人今日(一月二日)表示,在此个案中,有关公屋住户是单位的认可居住人士,於二○一三年填写入息申报表时,申报自己并无工作和相关收入,同时该住户亦申报自己并无拥有任何房产。惟经调查后被揭发於申报时段,刻意隐瞒了每月三万多元的工作收入,以及忽略提供联名拥有一个住宅物业的事实。案件经九龙城裁判法院审讯后,裁定被告罪名成立,两项控罪分别被判罚款一万六千五百元以及一万零五百元。

  其后,她不服裁决,向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提出上诉。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在上月三十日的判案书中指出:

(一)就明知而作出虚假陈述的传票(即申报自己并无工作和相关收入),上诉人指她在二○一三年十一月因病决定离职休养。她以为申报表是用以计算二○一四年度以后的租金,因此,不需要申报二○一二年十月一日至二○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的收入。在警诫下,上诉人承认她知道要申报有关时期收入,但觉得不公平。在庭上作供时,她又表示她的哥哥告诉她只需要申报当时的收入。法庭认为上诉人的说法,对她这样一位会计师来说可谓匪夷所思。上诉人刻意地在每月收入一项填上「N/A」,如果上诉人「无知」和被「错误教导」,她为何不填写「0」。因此,法庭深信上诉人是知道她虚报的作为; 及

(二)就忽略提供入息申报表指明的详情的传票(即申报自己并无拥有任何房产),上诉人声称由於没有租金收入,她认为不需要填写物业资料。但在庭上作供时,上诉人说没有留意申报表的其他细节和填表须知。法庭认为上诉人在涉案申报表上「删除了『有』及没有填上其他资料」表示她知道这一项目的性质和存在。对一名专业的会计师来说,说法难以令人置信。而上诉人在合计一栏写了「0」,即是说她并没有任何收入,或估计收入(意指并非出租的房地产)。明显地,上诉人是有其犯罪意图。

  经考虑上诉人提出的所有理据后,法庭决定驳回定罪上诉,维持原判及有关罚款;并命令上诉人须支付上诉聆讯的讼费。

  按房屋署现行政策,在公屋居住满十年或以上的住户,须每两年申报入息,若其家庭总入息超逾资助入息限额,便须缴交倍半或双倍净额租金另加差饷。缴交双倍净额租金另加差饷的租户,更须在下一个申报周期申报资产。若其家庭资产净值超逾指定的资产净值限额,或选择不作出申报,他们便须迁出公屋单位给其他有房屋需要的人士。房屋署有机制审查住户申报的入息及资产,以确定其应缴交租金水平或继续租住公屋的资格。

  作为厘定租金的基础,住户必须准确填写入息及资产申报表。因此,在作出申报前,住户应仔细阅读入息及资产申报表的内容及填表须知,并按指定的方法计算其收入及资产,然后才填写相关资料。否则,住户便可能触犯《房屋条例》第26(1)(a)条(如罪名成立,可判最高罚款五万元及监禁六个月);或第27(a)条(如罪名成立,可判最高罚款二万五千元及监禁三个月)。此外,房屋署亦会向住户追回因资料不正确而少付的租金。



2016年1月2日(星期六)
香港时间11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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