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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房屋单位业主及财务公司因非法让与被法庭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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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署致力打击滥用资助房屋单位。一名「居者有其屋计划」单位业主、两名「私人机构参建居屋计划」单位业主及两间财务公司,日前因干犯非法让与罪行而被定罪。

  香港房屋委员会(房委会)发言人今日(十二月三十一日)表示,有关案件於本月二十九日在东区裁判法院进行聆讯,涉案的两个资助房屋单位分别位於屯门兆隆苑及沙田富安花园,三名资助房屋单位业主在没有缴付补价予房委会或事先取得房屋署署长批准的情况下签署贷款协议,将该两个资助房屋单位作抵押向两间财务公司借贷,因而被检控。最终,法庭裁定各被告罪名成立。三名资助房屋单位业主各被判罚款五千元,而两间财务公司则各被判罚款八千元。

  根据《房屋条例》规定,所有未补价的资助房屋单位,在未事先获得房屋署署长批准的情况下,如发现被按揭、押记、转让或以其他方式让与及协议这样做,均属无效,参与者更属违法。而《房屋条例》第27A条亦将第17B条规定为无效的让与行为刑事化,最高刑罚为罚款五十万元及监禁一年。因此,所有未补价的资助房屋单位的业主,如欲将单位加按,必须留意及严格遵循《房屋条例》内的规定,以免因干犯非法让与罪行而被检控。



2015年12月31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5时5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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