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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谈《2014年版权(修订)条例草案》(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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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苏锦梁今日(十二月十八日)在立法会综合大楼就《2014年版权(修订)条例草案》与传媒谈话的内容: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大家好,我希望总结这两日半在议会的辩论。首先,我多谢出席这次辩论的所有议员,因为在拉布的情况下,能够出席会议而令两日半都没有流会,真是得来不易的,要充分多谢,特别是建制派的议员在这里开会,坐在这里真的不容易,大家整段时间坐在这里,所以多次点人数的时候都有足够人数继续开会,这是非常重要,以维持议会的运作,所以我在此多谢各位议员。

  接下来的几段时间,我希望大家再看清楚这条条例(草案)的内容,和现时的法例是怎样。有议员说为什么我不在议会内因应议员的发言作出回应,大家见到在今次中止待续(议案),我在发言后一直有听议员的意见,我亦未有第二次发言机会。我不希望发生的是,就好像刚才陈志全议员也提到,一段这么长的时间,如果大家听到一些关於现时的法例,或者条例内容一些错误的看法,让它一直被报道,使市民对现时法例和条例内容有误解,所以我觉得有需要主动向大家解释现时法例和修订的内容,所以容许我在这段时间主动出来先向传媒解释。当然在辩论过程中,我亦会跟议员进行辩论,但我都必须要指出,是需要议员留在会议厅内作辩论,(在)真理是愈辩愈明的基础下,议员是有需要(出席会议),就算他不同意其他议员的意见或(条例)草案的内容,亦应该出席会议,负责任的议员都需要这样做。

  我想因应今早,特别在最后这一节,有议员提出有几点,我希望都需要澄清。刚才有多位议员提到网上打机,我昨晚亦提到在我们现时的法例,版权条例的第39条里面,已经很清楚有公平处理,关於批评、评论这些原作品的行为可得到豁免,所以这个亦可以应用於网上打机,这个是非常清晰的,我不再多讲。

  另外亦还有议员提到,政府会否绕过版权拥有人提出起诉,我已多次解释,是不会的。因为如果有侵权的行为,在版权拥有人没有授权的情况下,才会作出起诉。而无授权或侵权,都需要版权拥有人提供资料,交予海关执法。所以如果不是版权拥有人提供证据,根本没有可能进行执法的行动,所以政府是不会自己单方面主动进行这些执法行为。

  亦有议员再一次提到,这个修订条例(草案)会不会变成一把刀,我再引述大律师公会主席谭允芝女士,她说她看得很清楚,其实真的不是加了一把刀。她有多年的律师经验,在知识产权方面都是专家。她说她看得很清楚,这个条例(草案)的保护是扩大了,亦使可以成为控告和诉讼的理由都是减少了,所以真的不是一把刀,我想在这里澄清。今日我对以上(人士)的发言有这些澄清。

记者:(关於撤回条例草案和与持份者沟通)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我们不会撤回这条条例(草案)。关於沟通,我觉得任何沟通如果是在理性和大家都是很积极的态度下进行也是有帮助的,无论是网民,或者是(香港)版权大联盟的各个成员,我觉得大家这些沟通有助共识。刚才我也提及,以往停一停,想一想的做法,就是二○一二年,(当时)真是停一停,想一想。现在已是二○一五年,其实这个过程需要时间,大家不是这么容易能够达成共识。所以今日有这个共识,在这个package,这个条例(草案)已经包含这些元素,这是来之不易,我认为应该尽快完成立法程序。

记者:(是否接受泛民提出的修订?)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我们也说过,这些修订的内容会纳入下一轮的谘询,因为有争议性,暂时未能够纳入我们的条例草案。相反地,(香港)版权大联盟亦有很多诉求,我们认为是有争议性的,暂时亦未能够纳入版权修订(条例)草案内。多谢大家。

(请同时参阅谈话内容的英文部分。)



2015年12月18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7时0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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