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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七题∶司法覆核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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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二月十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谢伟俊议员的提问及律政司司长袁国强资深大律师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最近一位终审法院前常任法官发表演说时列举数宗案例,说明司法覆核机制被滥用。报章亦有意见,应让政治归政治、法律归法律,司法覆核机制唯有合理善用,才可有效遏制政府政策违法以达至法治社会和良好管治目的,而不应被利用作蓄意妨碍政府施政,以阻挠基建工程展开,令社会付出不必要代价。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有否因应或参考上述意见,检讨司法覆核机制及批准涉及司法覆核个案的法律援助申请门槛;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可否立即进行检讨;

(二)鉴于据报现任律政司司长在二○一二年刚上任时表示,在由法官决定提出司法覆核门槛的前提下,可检讨在法律观点和执行上能否进一步完善司法覆核机制,相关检讨有何进展及预计何时完成;及

(三)有否检讨,近年司法覆核个案增加是否下述情况所致:香港政治体制有缺憾及政府推行政策方式、策略及态度时有失误,以致不少争拗未能以政治方式解决,因此(一如某报章指出)泛民主派政党政客及环保组织另辟途径,多次提出司法覆核,希望藉以在争拗中取胜;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可否立即进行检讨?

答覆

主席:

  就谢伟俊议员提问的三部分,政府综合回覆如下:

  司法覆核机制是普通法制度下维护法治的重要一环,市民可藉着司法程序寻求法庭的济助,以确保行政机关制订政策和法例,以及行使公权力时根据法律行事并受到适度的监察。特区政府一直尊重市民提出司法覆核的权利,并会严守法治,遵循恰当的法律途径处理司法覆核。

  现时,香港的司法覆核制度,采取两重审理的机制,在法庭正式审理司法覆核案件之前,申请人必须先向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提出单方面申请,及取得申请司法覆核的许可。批出司法覆核许可的门槛由法庭基于相关法律公众利益而订立及适时检讨。事实上,于二○○七年的一宗案件(注一)中,终审法院已将批出司法覆核申请许可的门槛,由案件具有潜在可争辩性提高至合理的可争辩性,即考虑一宗案件是否有实质胜诉的机会。在现行的法律制度下,律政司认为由独立的司法机构决定提出司法覆核的相关门槛是合适的处理方法。

  就法律援助方面,根据民政事务局及法律援助署(法援署)提供的资料,法律援助政策的目标是确保所有具备合理理据在香港法院提出诉讼或抗辩的人,不会因缺乏经济能力而无法寻求公义。任何人士如欲获得法援,必须通过《法律援助条例》(第91章)规定的经济审查及案情审查。为确保只有具合理理据的申请才获批法援,所有法援申请均由法援署的法律援助律师审批。法援署在进行案情审查时会就案情背景、证据及适用的法律原则进行调查和研究,以决定是否应批准法援申请。法援署在进行案情审查时,必须信纳有合理的理据或法律问题宜于给予法律援助,以期法庭作出裁决。就个别申请而言,如文件已显示个案具备有力理据进行诉讼,或法庭过往已就同类个案所提出的事项作出判决或建议,通过经济审查的申请人可获批法援。如申请涉及复杂法律争议问题,法援署可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9(d)条,就审批有关申请的理据向执业大律师征询独立法律意见。

  《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只有同时通过案情审查及经济审查的申请人方可获批法援。法援署亦设有监察机制,确保法律援助申请审批合理及防止法援被滥用。如法援申请被拒,申请人可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26条就法援署署长的决定向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提出上诉,司法常务官有最终的决定权。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市民就政府在不同范畴的施政及个人的合法权利的保护有更大的关注,透过申请司法覆核及法援挑战政府政策或决定的个案有上升的趋势。我们也留意到,近年部分别具争议性的个案尤其受到广泛的关注和报道,也突显社会对司法覆核案件的程序、所需要的时间、诉讼过程可能令有关政府政策或决定等事宜产生延误有不同声音。律政司一直关注香港社会对如何完善司法覆核机制所提出的意见及其他普通法地方的相关发展,并会适时检讨本地司法覆核机制是否需要进一步完善。

  行使司法覆核是市民的法律权利,特区政府定必尊重。与此同时,特区政府亦会继续适时和广泛地谘询和吸纳立法会、不同政党、相关持分者(如环保团体)和公众就政府各项政策的意见,务求减少政策出台后的争议,令政府施政更畅顺。其中,各司局长会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包括各事务委员会及出席事务委员会举行的公听会,听取并吸纳议员和市民的意见,争取议员对其日后提出的法案或拨款建议的支持。我们并会继续以香港特区整体利益和长远发展为依归,推出利民政策,并就着政策的制定,虚心聆听议员、不同业界和普罗市民的意见,使政策的制订更符合社会的期望。

注一:Chan Po Fun Peter v Cheung CW Winnie & Anor [2005] 5HKC 145。



2015年12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8时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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