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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三题:非法「占领行动」期间的拘捕及检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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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二月十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梁耀忠议员的提问和保安局局长黎栋国的答覆∶

问题:

  去年九月至今,有超过一千名参与「雨伞运动」及有关公众活动的人士被警方记录个人资料、拘捕或检控。据报,部分被控以袭警罪的人士在互联网找到录影片段得以在法庭上自证清白,而且该等片段揭露有关警务人员作出与事实不符的证供。有公众人士质疑该等警务人员在法庭上不诚实地作供,令参与公众活动的人士受不必要的检控。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今年一月至今,就「雨伞运动」相关案件而言,法官在审讯中指有关的警务人员不诚实地作供的案件数目为何;

(二)有否对该等被法官指不诚实作供的警务人员采取纪律行动;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三)在警务人员被法官指不诚实作供的该等案件中被检控的人士数目,并按该等人士的职业及年龄列出分项数字;有否评估该等人士因有关案件而蒙受时间和金钱上的损失为何;如有评估,结果为何;当局会否向该等人士作出赔偿;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就梁耀忠议员的提问,我综合回覆如下:

  在本港的刑事司法制度下,警务人员进行拘捕、律政司作出检控及法院进行审讯并作出裁决,均有不同的标准。

  在警察方面,如果有合理怀疑,警务人员便有权对相关涉案人士进行拘捕。律政司的检控人员在处理检控工作时,会根据《检控守则》首先考虑案件的证据是否充分,然后权衡公众利益,才作出检控决定;除非案件有合理定罪机会,否则不会提出或继续检控。而法庭方面,法官在审理刑事案件时,会考虑所有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当中包括控辩双方提出的证据、环境证据及证人的口供等。法官只会在毫无合理疑点的情况下才会裁定被告人罪成。

  基於以上所述,在个别案件中,即使被捕人士最终不被检控,并不代表警方错误进行拘捕,亦不意味检控人员失职。也由於法庭在处理刑事案件中秉持的是「毫无合理疑点」及「疑点利益归於被告」的原则,即使个别被告人最终被判无罪,不一定代表拘捕、检控过程或个别证人的口供出现问题。若被告人被判有罪,他们亦可以进行上诉。这就是香港的独立司法制度及法治保障市民权益的体现。

  梁议员的问题质疑「警务人员作出与事实不符的证供」,又指「有公众人士质疑该等警务人员在法庭上不诚实地作供,令参与公众活动的人士受不必要的检控」。我不能够认同这些指控。

  正如所有在法庭审讯中作供的人士,警务人员在法庭上提供的证供必须经过宣誓,是他信纳为真确无讹的。根据《刑事罪行条例》(香港法例第200章)第31条,任何人如在一般情况下或某一司法程序中依法宣誓为证人后,在任何司法程序中故意作出一项在该程序中具关键性的陈述,且知道该项陈述是属虚假的或不相信该项陈述是属真实的,即属犯宣誓下作假证供的罪行,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判处监禁七年及罚款。

  在个别案件中,若法庭认为有表面证据显示有人作假证供,法庭可把个案转介给律政司跟进。警方的立场是,当收到律政司指示后,警方必定严肃处理任何警务人员涉嫌违反规定作假证供的个案。视乎调查结果,有关人员除了可能要负上刑责,也可能会受到纪律处分。

  若法官认为警务人员在庭上给予的口供不可信,法庭也可建议律政司将案件转介至警务处投诉警察课跟进,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法庭有关个案处理的结果。警方没有备存提问中要求的「法官在审讯中指有关的警务人员不诚实地作供」的案件及相关分类统计数字。

  主席,在去年发生的非法「占领行动」期间,大量示威人士在全港多处举行大规模非法群众集结,在多个地点亦持续发生大范围的群众冲击甚至暴力事件。在这些事件中共有955人因涉嫌干犯各种罪行而被警方拘捕,另有48人於违法占领事件后被捕。截至今年十一月三十日,共有216人已经、正在或将会经司法程序处理,当中有177人已完成司法程序,其中有114人须承担法律后果,包括74人被定罪及40人须签保守行为。

  众所周知,任何大型的群众集会一旦出现事故,现场必定非常混乱。警务人员当务之急是迅速控制场面,恢复公共秩序,将人命伤亡及财产损失减至最低。在去年79天的非法「占领行动」期间,警务人员每天长时间执勤,在持续混乱的情况中,客观上个别人员未能准确记忆当时事发经过的某些细节,是可以理解的。事实上,警方有恒常机制,不时检讨处理大型公众活动的安排。警方已加强各总部及总区应变大队在行动中现场搜集证据的能力,包括装备和训练。搜证人员配备录影器材,能在行动期间透过录影等方法搜集违法人士的犯法证据,从而提升调查、检控及执法的成效。

  多谢主席。



2015年12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3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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