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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二十二题:为资助学校提供的公众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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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二月十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叶建源议员的提问和教育局局长吴克俭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本人得悉,学生及准备上任而仍未受《雇员补偿条例》(第282章)保障的新聘教师如在参与资助学校的活动期间发生意外,可循教育局为资助学校投购的综合保险计划提出公众责任保险索偿,最高赔偿额为每宗意外港币一亿元。然而,有意外中的伤者向本人反映,由于难以证明意外乃校方疏忽所致,加上综合保险计划的保障事项非常狭窄(例如只会就学校疏忽所引致的死亡、精神创伤等严重意外作出赔偿),公众责任保险索偿个案的成功机会甚微。他们因此质疑该保险计划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即为参与学校活动的人士提供保障。据悉,有学校额外为学生投购保障事项较全面(包括非学校疏忽所引致的意外)的意外保险计划,以提高对学生的保障。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五个学年,教育局每年投购综合保险计划的保费及相关开支为何;

(二)是否知悉在过去五个学年,每年的公众责任保险索偿个案宗数、当中获保险公司赔偿的个案宗数及百分比、保险公司已支付的赔偿总额,以及最高及最低的赔偿款额分别为何;

(三)是否知悉现时有为学生额外购买意外保险的资助学校数目,以及该数目占全港资助学校总数的百分比;及

(四)日后会否投购包含承保范围较阔和赔偿条件较宽松的公众责任保险的综合保险计划,以加强对学生及教师的保障;如会,详情为何,以及会否就有关事宜谘询教育界相关人士;如否,教育局会否额外投购新的保险计划,以提高对参与学校活动期间受伤的人士(特别是学生)的保障?

答覆:

主席:

  任何人如在学校的日常运作因意外事故导致身体损伤,包括身体损害、疾病、身体不适、精神创伤或死亡等,及/或财产损失或损毁,均可循普通法的诉讼程序向有关学校索偿。为向学校提供适度保障,政府替资助学校购买「综合保险计划」,计划承保范围包括「公众责任保险」、「雇员补偿保险」和「团体人身意外保险」三部分。其中「公众责任保险」是保障学校在日常运作时,引致任何人(包括学生、家长、未上任的教师、访客等)因意外受伤,及/或因意外导致财产损失或损毁而承担的法律责任。保险公司会根据申报事故的情况及索偿人提交的资料作出调查,如证实意外是因为学校的疏忽引致,保险公司会根据承保责任作出合理的赔偿。至于「团体人身意外保险」是给予学生因参与学校活动发生意外(不论意外是否因学校疏忽引致)而导致死亡或永久伤残的一项恩恤安排,是为学生提供的一项附加保障,并不是个人全面保险。

  就叶议员提出的问题,现回覆如下:

(一)「综合保险计划」的保费包括「公众责任保险」、「雇员补偿保险」和「团体人身意外保险」三项保险。投保安排以两个学年为一个投保期,保费不能逐年分拆。过去四个学年「综合保险计划」的保费见附件一。

(二)为保障索偿人的利益,现行承保「综合保险计划」的保险公司要求学校一旦有意外发生,不论学校是否需要为意外事故承担责任,都须向保险公司申报,因此学校向保险公司申报「公众责任保险」的个案数目,不应视作索偿数字。过去几年,学校就「综合保险计划」的「公众责任保险」向保险公司申报的个案及获赔偿个案数目见附件二。

  由于本局没有索偿数字,因此未能提供获索偿个案的百分比,而赔偿金额涉及保险公司的商业运作,不便披露详情。至于获赔偿个案数字不多,涉及多方面的因素,一方面是因为部分个案仍在处理中,获赔偿个案的数字日后有机会增加;另一方面,则反映学校对风险管理的意识增强,故此因为学校疏忽而引致的意外只属少数。

(三)由于资助学校额外为学生购买意外保险属校本决定,不用向本局报告,本局并没有相关的资料。

(四)一直以来,本局在投购「综合保险计划」时,会按政策和相关法例的要求,检视保险计划的保障范围、保险条款及学校的营运需要。现行的「公众责任保险」已保障学校在日常运作时,引致任何人因意外导致的各类身体损伤(并不限于因严重事故导致的死亡或精神创伤),及/或因意外导致财产损失或损毁,而索偿安排是按照法例的规定而进行。「公众责任保险」每宗意外的最高赔偿额为港币一亿元,在教育界内应属相当高的保障额。事实上,承保范围越阔,保费便会越贵。由于政府的财政承担能力有限,在合乎政策和相关法例的要求,并在善用公帑及谨慎理财的原则下,我们已适当运用资源为学校购买适切的「综合保险计划」。我们会透过日常接触了解学校的需要,作为日后投购「综合保险计划」的参考。但我们必须指出,「综合保险计划」的「公众责任保险」并非个人全面保险,如有需要,学校及家长可自行购买额外的保险。



2015年12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3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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