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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条例》二○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全面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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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竞争条例》》(《条例》)将于二○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全面实施。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苏锦梁今日(十二月十三日)表示:「我很高兴宣布,就实施《条例》所需的准备工作已经完成,《条例》将于明日全面实施。感谢政府各相关部门、司法机构、竞争事务委员会(竞委会)和通讯事务管理局(通讯局)同事的努力,各方已就《条例》的全面实施准备就绪。」

  「在过去一年多,竞委会已加强宣传和推广工作,以进一步增加公众对《条例》要求的认识。并主动接触商界,协助他们就遵守《条例》的条文作准备。自《条例》在二○一二年通过至明日全面实施,当中的过渡期是要让公众人士和商界有较多时间了解《条例》的内容,并按需要作出调整。我欣悉商界已陆续采取措施以符合《条例》的要求。」

  苏锦梁续说:「一系列的指引、指南和政策文件,以及教育宣传短片已公开发放,协助公众了解和遵守《条例》的内容,及了解如何在《条例》下作出投诉。市民在竞委会的网站除了可以取得上述资料,亦可透过网站或竞委会提供的电话热线向竞委会查询竞争事宜或作出投诉,我鼓励有兴趣人士浏览竞委会的网站以获取更多资料。」竞委会的网址为www.compcomm.hk。

  就电讯及广播业界业务实体的行为,通讯局与竞委会共享管辖权执行《条例》。通讯局对电讯及广播业执行《条例》的细节,载于通讯局的网页(coms-auth.hk/)。市民可向通讯局提出与该两个行业相关的查询或投诉。

  《条例》禁止业务实体:

(一)订立或执行协议、经协调做法或某业务实体组织的决定,如其目的或效果是妨碍、限制或扭曲在香港的竞争(第一行为守则);

(二)藉从事目的或效果是妨碍、限制或扭曲在香港的竞争的行为,而滥用其相当程度的市场权势(第二行为守则);和

(三)进行具有或相当可能具有大幅减弱在香港的竞争的效果的合并(合并守则)。合并守则只适用于直接或间接持有根据《电讯条例》发出的传送者牌照的业务实体。

  苏锦梁表示:「香港致力提倡蒥场的可持续竞争。《竞争条例》的实施是确保蒥场开放和具竞争力的重要一步,鼓励企业公平竞争并为消费者带来裨益。」



2015年12月13日(星期日)
香港时间13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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