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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东区海底隧道法例(修订)条例草案》刊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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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东区海底隧道法例(修订)条例草案》今日(十二月十一日)刊宪。《条例草案》旨在於东区海底隧道(东隧)的「建造、营运及移交」专营权明年届满时,为东隧成为政府隧道后的营运和管理提供所需的法律基础。

  东隧为期30年的「建造、营运及移交」专营权将於二○一六年八月七日届满,届时东隧即会归属政府并成为政府隧道。

  政府接收东隧的安排,与一九九九年海底隧道的「建造、营运及移交」专营权届满时的安排相若,隧道的实际运作将不会有任何改变。现行隧道费水平将维持不变,而涉及交通标志、运载危险品许可证的申请程序等的道路交通规例亦不会受到影响。

  政府发言人说:「整体来说,政府接收东隧之前或之后对隧道使用者而言并没有分别。」

  《条例草案》亦旨在废除规管东隧以「建造、营运及移交」模式营运的法例,即《东区海底隧道条例》(香港法例第215章)及其附属法例。此外,《条例草案》亦订明所需的保留条文和过渡性安排,以及包括若干相应修订,以废除在其他法例中有关《东区海底隧道条例》或专营公司的提述。

  《条例草案》将於十二月十六日提交立法会。



2015年12月11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6时0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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