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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区政府欢迎与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的建设性对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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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政府发言人今日(十二月九日)表示,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委员会)已就香港特区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公约》)提交的第三次报告发表其审议结论。

  发言人说:「我们乐见委员会欣赏与香港特区政府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代表团就委员会所提出的书面及口头问题提供了回覆及详细的补充资料。」

  委员会就该报告於十一月十七至十八日举行审议会后,在十二月九日(日内瓦时间)发表审议结论。保安局常任秘书长罗智光率领香港特区代表团出席了於日内瓦举行的审议会。

  发言人说:「委员会在审议结论中赞扬香港在一些重要范畴的工作,当中包括通过《2012年入境(修订)条例》,实施法定程序,审核酷刑免遣返声请;以及在二○一四年三月实施统一审核机制,按相同的法定程序,审核按不人道处遇及迫害等其他适用理由提出的免遣返声请;在二○一三年修改检控守则,为检控人员提供指引,处理涉及强制劳役的案件;在二○○八及二○一○年修订《家庭暴力条例》;以及成立研究性别承认跨部门工作小组。」

  审议结论亦包括委员会对一些议题的关注和建议,发言人表示应在适当的背景下理解这些议题。

  发言人补充说:「我们十分感谢委员会善意地向我们作出建议。香港特区政府尊重委员会的意见,我们会依据现实环境和情况作出适当的判断,并按照香港的独有情况落实委员会实际可行的建议。」

难民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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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员会重申,建议特区政府考虑将一九五一年《关於难民地位的公约》及其一九六七年议定书(《难民公约》)延伸至香港。

  发言人回应时强调:「《难民公约》从来未曾适用於香港。我们一贯采取坚定的政策,不会确认任何人的难民身分和提供庇护。」

  「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相比,香港情况特殊。我们地小人多、海岸线长、交通网络完善、经济蓬勃兼有大量工作机会,同时需要维持宽松的签证制度以便利真正旅客。故此,香港难以承受因经济理由前来及停留在香港的非法入境者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过往及现在已有大量事例证明,若特区政府放宽对非法入境者的管制措施,偷渡集团会伺机误导潜在的经济移民,误以为可以前来香港并在此逗留。我们认为没有理由改变《难民公约》不适用於香港的一贯政策。」

免遣返声请统一审核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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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员会欢迎特区政府在二○一二年实施法定程序,审核酷刑声请,以及在二○一四年实施统一审核机制,审核按其他适用理由提出的免遣返声请。同时,委员会亦关注统一审核机制的一些运作情况。

  发言人回应时表示:「特区政府自二○一四年起实施统一审核机制,以所有适用的理由,包括(《入境条例》第VIIC部所指,并合乎《公约》第1条所指的)酷刑、(《香港人权法案》第3条及终审法院在Ubamaka Edward Wilson诉保安局局长(2012) 15 HKCFAR 743的裁决所指的)酷刑、残忍、不人道或侮辱之处遇或惩罚,以及参考《难民公约》第33条的免遣返原则及按终审法院於C等人诉入境处处长(2013) 16 HKCFAR 280的裁决所指的迫害风险,审核须被遣返至另一国家的外国人提出的免遣返声请。」

  「统一审核机制的程序是按照二○一二年经立法会通过生效的酷刑声请法定审核机制所制订,以确保合乎法律要求的高度公平标准。每一宗免遣返声请均会获独立及仔细审核。一如以往,声请人可在整个审核过程中获得公费法律支援及传译服务。声请被入境处拒绝的人可向独立运作的酷刑声请上诉委员会(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所有审核人员以及协助声请人的法律及医护人员均曾接受由相关专家(包括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署的专家及委员会的委员)提供的训练,确保他们确切了解相关及最新的本地及海外案例、指引及最佳做法。声请被拒的人可向法庭申请司法覆核,覆检入境处及上诉委员会的决定;如合乎资格可获公帑支付的法律援助。」

  「自二○一四年三月至今,在统一审核机制下,入境处接获超过8 200宗免遣返声请,即每月约430宗,较过往数年大幅上升三倍。尚待审核的声请已达到近11 000宗,为近年最多。鉴於声请数量急遽上升,当务之急是确保免遣返声请可在合理时间内获得审核,令真实的声请个案得以尽快处理。」

  「我们会研究如何从多个方面、全方位地打击和处理有关问题,包括从源头堵截非法入境者、改善免遣返声请审核程序、加快审核声请以减低程序被滥用,及减低外国人来香港非法受雇的诱因等。我们亦会研究是否需要修改相关法例,在合乎法律要求的高度公平标准下,堵塞各个漏洞。在检讨过程中,我们会继续听取包括法律专业团体在内的各持份者的意见,亦会参考委员会的建议。」

贩运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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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十分重视打击贩运人口活动。

  现时本地法例提供了扎实的框架,以全力打击贩运人口活动。多项本地法例禁止《巴勒莫议定书》内所述的行为,涵盖虐待、非法禁锢、刑事恐吓、非法管有个人财物、诱拐儿童、儿童色情及虐待儿童、其他与贩运人口相关的性剥削及性罪行、非法雇用员工、欠薪、欠休息日及法定假期等罪行,其订明刑罚为十年至终身监禁不等。
 
  透过跨部门协作,政府打击贩运人口的措施包括辨识受害人、执法、检控、保护受害人及国际合作等方面。每年,数以百计的执法人员会接受有关贩运人口及识别受害人的专业训练。

  「我们为贩运人口受害人提供多元化的协助及保护,包括为受害人提供免费住宿、食物、辅导、医疗服务及其他实质协助。我们亦便利贩运人口的受害人参与有关的司法程序,包括为证人提供保护、延期逗留香港、豁免护照申请费用,及对受害人所干犯的刑事罪行予以豁免起诉。」

外籍家庭佣工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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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政府向来致力保障在港外籍家庭佣工(外佣)的权益。事实上,「两星期规则」的主要目的是为给予外佣足够时间安排离境,而并非为方便他们寻找新雇主。若有证据显示外佣曾遭受虐待或剥削,入境处可酌情批准他们在香港转换雇主而无须先返回原居地。目前每年大约有5 000宗个案,雇佣合约因不同理由提早终止后,外佣申请转换雇主,当中只有少於20宗(即0.4%)涉及外佣被前雇主虐待或剥削。

  「留宿规定」是香港特区政府输入外佣政策的基石。任何更改「留宿规定」的安排将会与容许输入外佣,以应付本港对留宿家庭佣工严重和长期存在的需求的理据,以及让本地雇员(包括本地家庭佣工)优先就业的基本政策背道而驰。香港特区政府一直透过不同渠道及与相关的驻港领事馆紧密合作,让外佣了解他们的权益,并鼓励他们遇到虐待或剥削时,应尽快向相关部门举报。

  发言人说:「我们希望澄清,政府并无要求外佣必需经由职业介绍所聘用。政府会继续加强对职业介绍所的监管并和相关政府保持紧密联系,以保障外佣的福祉。」

监察和巡视羁押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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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现行的独立制度下,巡狱太平绅士会根据《监狱规则》(第234A章)第222至235条,每隔两星期到惩教署辖下的惩教院所作突击巡视。惩教署会跟进巡狱太平绅士所提出的意见和观察。巡狱太平绅士亦可要求在其轮值巡视期间以外的日子,再度巡视惩教院所以跟进和了解特定的投诉。此外,因应在囚人士向太平绅士所作的投诉、要求及查询而作出的跟进行动,会於《太平绅士巡视年报》作扼述。

隔离囚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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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在囚人士,在根据《监狱规则》第63(1)(b)条被隔离囚禁或根据《监狱规则》第68B条被中止与其他囚犯的交往前,均会由医生确定其状况是否合适。有关委员会关注根据《监狱规则》第68B条所执行,中止在囚人士与其他在囚人士交往的期限,惩教署设有一个由院所主管、医生、临床心理学家,以及其他合适惩教人员组成的审核委员会,於各个中止交往个案执行72小时之后,检视其特定情况,以向惩教署署长作出建议是否延长中止交往的期限。根据《监狱规则》,惩教署署长可命令延长中止交往的期限,每次不多於一个月。若中止交往的期限需要延长一个月以上,审核委员会需按月审核有关个案,以确定继续延长中止交往是否合适,并向惩教署署长作出建议。

  现时已设有机制让在囚人士就向其执行的隔离囚禁或中止与其他囚犯的交往的安排,向惩教署署长上诉。此外,在囚人士亦可循各种途径,如向惩教署总部投诉调查组和其他署外机构,例如申诉专员公署,提出投诉,或者申请司法覆核。此外,每名被处以隔离囚禁或中止与其他囚犯的交往的在囚人士的资料,会交予巡狱太平绅士,於他们巡视惩教院所时检阅。而巡狱太平绅士亦会被安排探访和询问有关在囚人士就其个案的申述和投诉。

使用束缚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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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时法例向在囚人士使用机械束缚器具及太平绅士对此的监察设有明确的规定。《监狱规则》第67条规定,除了法例订明的目的之外,不得使用机械束缚器具作惩罚或任何用途。有关的目的包括为防止囚犯伤害自己或他人,或损坏财产(在此情况须通知在该段期间负责巡狱的其中一名太平绅士以及可就如何处理有关在囚人士提出建议的医生)。《监狱规则》第67(4)条规定,任何囚犯均不得被机械束缚超过所需的时间,而除非获得该段期间负责巡狱的其中一名太平绅士及惩教署署长的书面命令,否则不得对囚犯施以机械束缚超过24小时。

公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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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居民根据《基本法》,享有集会、游行和示威的自由和权利。二○一四年,香港的公众集会及游行超过6 800宗。警方一直致力便利合法及和平的公众集会及游行顺利举行,同时亦努力减低这些活动对其他人士的影响,以及确保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如有任何违法行为,警方有责任执法,维护法纪。警方有严谨的武力使用守则,以及严格的培训课程。警员所使用的武力都是根据当时情况所需、为了完成合法任务而必须使用的最低程度武力。

投诉警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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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设有完善的投诉警察制度。《独立监察警方处理投诉委员会条例》於二○○九年六月一日生效,使独立监察警方处理投诉委员会(监警会)成为独立的法定机构,拥有法定权力监察警方处理及调查投诉的工作,确保市民对警务人员的不满能得到公平和公正的处理。监警会一直按其法定职能监察警方投诉的处理,及向警方提出建议,以完善其工作程序。警方亦在近年采取多项措施增加市民对警务工作的了解,减少因误解而衍生的投诉。

被警方羁留的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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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方一直尊重被羁留人士的权利及致力改善他们的待遇。被羁留人士可单独与律师会面,警方亦会向被羁留人士提供膳食及个人徖生包,以及为他们安排梳洗或淋浴。警方自二○○八年检讨羁留管理政策,并已改善了羁留设施,包括於淋浴间加装掩门以保障私隐、改善通风及加装方向指标以切合宗教人士的需要等。警方亦更新了羁留搜查指引,以及把适用於羁留人士的表格及通告翻译成15种少数族裔语言,加强保障被羁留人士的权利。

性别承认跨部门工作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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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别承认跨部门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的研究范围包括性别承认及性别承认后的问题。就性别承认问题而言,工作小组现正审视多个议题,例如性别承认制度的不同方案、资格准则,以及申请程序。工作小组现正集中草拟第一阶段的谘询文件,以搜集本港公众人士对性别承认问题的意见。至於性别承认后的问题,工作小组现正检讨香港所有可能受一套在法律上承认新性别的制度影响的现有法例条文及行政措施,让政府可以跟进所需的法例或程序改革。

  香港特区将於二○一九年提交其根据《公约》撰写的下一次报告,并会在报告内就委员会今次的建议作详细回应。



2015年12月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21时5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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