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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三题∶广深港高速铁路香港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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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二月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冯检基议员的提问和律政司司长袁国强资深大律师的答覆:

问题:

  上月二十一日,律政司司长和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前往北京,与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港澳办)的官员,讨论在广深港高速铁路(高铁)通车后实施一地两检安排。律政司司长其后向传媒表示,为要处理一地两检的问题,少不免一定要容许内地人员在高铁西九龙总站执法,有关做法是无法避免。关於实施一地两检安排,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当局就实施一地两检安排与港澳办官员商讨的最新进展为何,以及双方就一地两检安排的哪些方面已取得共识;当局就一地两检安排所拟备的各个方案的内容,包括各个方案所涉及的法律及运作问题;该等方案是否包括内地人员在高铁列车上为旅客办理出入境手续的方案;当局如何得出一定要容许内地人员在港执法的结论;

(二)当局有否计划为了实施一地两检安排,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把有关的全国性法律列入《基本法》附件三,以赋权内地人员在本港执法;若有计划,详情为何,以及有否评估此举会否违反《基本法》第十八条的以下规定,「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於有关国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规定不属於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及

(三)鉴於有市民担心政府为求对高铁旅客带来出入境的方便,故意曲解《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并尝试在《基本法》有关条文的字眼上钻空子,而此举可能削弱法治,政府如何消除市民的疑虑;有否评估港人对容许内地人员在港执法是否存有极大忧虑;鉴於《基本法》第十八条订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法律为本法以及本法第八条规定的香港原有法律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全国性法律除列於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当局会否在严格遵守该条文的前提下,收回上述言论,并探讨其他可行的一地两检方案;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广深港高速铁路(高铁)就香港对外交通运输方面的发展,具有重大的策略意义及作用。高铁不但提供连接香港至深圳及广州之间的高速铁路服务,并接驳至区域及全国的铁路网,因此能大大加强香港与全国各地的连系。通车后,由香港的西九龙总站前往广州的行车时间,将由现时约100分钟缩减至约48分钟。长途服务方面,往北京的时间会由现时约24小时缩减至约10小时。除节省来往香港与内地的时间外,亦会产生经济和社会效益,及有助提升香港的整体竞争力。

  在西九龙总站实施「一地两检」的安排,能实现高铁的最大效益。在这安排下,乘坐高铁由香港往内地的乘客,可於西九龙总站登车前完成香港与内地的出入境等手续,直接前往全国高铁网络沿线的所有城市,不用再检。另一方面,在内地高铁网络任何一个城市登上往香港高铁列车的乘客,可在直达香港后才於西九龙总站办理两地出入境等手续。由於南北行的旅客均可於西九龙总站办理两地出入境等手续,登车后无须再上落车进行边检,因此能充分体现高铁方便省时的效益。

  「一地两检」绝非新的概念。虽然要考虑每个地方的独特情况,但美加和英法等地的「一地两检」安排可提供借鉴。在西九龙总站实施「一地两检」的重要关键之一,在於如何在符合《基本法》的大前提下,容许内地检查人员在西九龙总站执行内地的出入境、清关及检疫等相关法律。因此,「一地两检」的设计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亦需要考虑实际操作事宜。

  有关问题现正由律政司、运输及房屋局、保安局和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共同积极研究,并与内地相关部委进行商讨。我上月底与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及其他特区政府同事到北京与国务院港澳办等官员讨论落实「一地两检」的事宜。双方的目标都是高铁香港段通车时,於西九龙总站落实符合《基本法》的「一地两检」安排。但由於双方均需要进一步研究当中涉及的法律及运作问题,双方同意於明年初再进行商讨。

  冯议员的问题提及的具体事宜,包括在高铁列车车厢上为旅客办理出入境手续、是否容许内地检查人员在西九龙总站特定范围执行内地相关法律、以及是否需要将相关内地法律纳入《基本法》附件三等议题,均在研究范围之内。但正如我刚才指出,在探讨任何「一地两检」的方案时,必须同时考虑法律及具体运作问题。

  以在车厢上办理手续的建议为例,虽然表面上有其吸引之处,但是否可行值得商榷。据理解,每列高铁有8卡车厢,合共可载约579名乘客。由西九龙总站到福田站的车程约14分钟,换言之,需要在极短时间完成一名乘客的出入境、海关及检疫的相关手续。虽然有意见指可研究将部分程序分开处理,但这些建议在操作上是否实际可行,仍需小心探讨。

  主席,我完全明白社会上对落实「一地两检」的关注,包括会否对「一国两制」带来冲击。我希望借此机会强调三点。第一,落实「一地两检」能够令高铁发挥最高效益,有利民生及符合香港整体利益,确实不容置疑。第二,特区政府与中央政府一直认同日后实行的「一地两检」安排必须完全符合《基本法》及「一国两制」的原则。换言之,既要确保高铁能发挥最大效益,同时亦必须严格符合《基本法》,不能破坏「一国两制」的原则。因此,绝对不会出现曲解《基本法》或削弱法治的情况。第三,归根究底,「一地两检」是由交通基建衍生的法律及运作配套问题。法律问题应以法律方式解决;而运作问题则可以技术方法处理。因此,若然我们能以客观、务实的态度,聚焦处理相关法律及运作问题,我相信最后必定能够在《基本法》的框架下妥善落实「一地两检」。

  多谢主席。



2015年12月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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