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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亚洲电视有限公司(亚视)董事叶家宝因违反《雇佣条例》有关支付工资的规定一案,劳工处发言人今日(十二月三日)回应传媒查询如下:
劳工处就检控亚视迟付雇员工资,早前已发出102张传票,控告雇主亚视违反《雇佣条例》第23条及第25条。亚视其后承认所有控罪,被法院重罚合共107万元,为同类案件的最高罚款。同时,劳工处亦向亚视的一名董事发出102张传票,控告他违反《雇佣条例》第64B条。经审讯后,该董事被裁定100项罪名成立,并於昨日(十二月二日)被法院判罚款15万元。
劳工处在去年十月初收到亚视员工指称公司拖欠二○一四年九月份工资的举报后,随即展开欠薪罪行调查,劳工督察曾前往亚视员工的工作场所二十多次,进行巡查、面见公司负责人及员工、录取证供并查阅工资及雇佣纪录等搜证工作。在搜集证据完毕及征询律政司的法律意见后,劳工处分别於去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今年一月二十七日、三月十二日及三月三十日就亚视迟付雇员去年七月至今年一月的工资提出四次检控,向亚视及其有关董事各发出102张传票。
《雇佣条例》第23条订明,工资在工资期最后一天完结时即到期支付,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支付,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於工资期届满后七天支付。《雇佣条例》第25条规定,凡雇佣合约终止,到期付给雇员的任何款项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支付,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於雇佣合约终止后七天支付。任何雇主如故意及无合理辩解而违反第23条或25条的规定,即属犯罪,可被检控。根据《雇佣条例》第64B条,如法团违反上述的罪行是在该法团的董事、经理或其他类似的人员的同意、纵容或疏忽下造成,该等负责人员同样会被检控。
劳工处绝不容忍法团负责人,即该法团的董事、经理或其他类似的人员蓄意欠薪的行径,并会继续严厉执行《雇佣条例》第64B条。法团负责人会否被检控需视乎其管理角色及决策权力,而最重要的是,有关欠薪罪行是否在其同意、纵容或疏忽下所犯。有案例显示,法庭首要眼於被告是否法团内具管理权的决策人。如有足够证据,劳工处会向这些法团负责人提出检控。
有别於可由公职人员在现场侦查的罪行,劳工处就《雇佣条例》下的罪行提出检控时,须依赖被拖欠工资或其他法定权益的雇员所提出的证据。同时,就《雇佣条例》下的罪行发出的传票上,亦需载明被拖欠工资的雇员姓名。若雇员不同意出任控方证人,控方将难以成功检控欠薪雇主。
完
2015年12月3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20时1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