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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七题:认购首次公开发售股份的重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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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十二月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陈健波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的书面答覆∶

问题: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的规定,如发售上市证券予公众人士认购或购买,则发行人、其董事、保荐人及包销商(统称为「发行所涉各方」)必须采取合理的步骤,确保能鉴别及拒绝受理重复或疑属重复的申请。另一方面,投资者可选择以个人名义,或经中介人(例如经纪行或银行)在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的户口以电子方式认购首次公开发售的股份(新股)。然而,现时没有规定中介人在代其客户认购新股时须提交客户的个人资料,以致发行所涉各方难以鉴别认购新股的重复申请。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是否知悉,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在过去五年共接获多少宗关於认购新股的重复申请的投诉、采取了什么跟进行动,以及跟进的结果为何,包括被拒绝的重复申请数目;

(二)是否知悉联交所有否计划修改上市规则,订明中介人在代客户认购新股时须提交客户的完整个人资料,以便利鉴别重复申请;若联交所有此计划,详情为何;若联交所没有此计划,当局有何措施确保中介人在提交客户个人资料方面做法一致,以及发行所涉各方容易鉴别重复申请;及

(三)鉴於有金融业界人士指出,投资者作出重复申请以认购新股并不违法,因此不会招致任何法律责任,政府是否知悉联交所会否考虑把该等投资者列入中央黑名单,禁止他们日后申请认购新股;若联交所会作考虑,详情为何;若联交所不会作考虑,联交所有何措施加强打击重复申请以认购新股的行为,以确保证券市场公平地运作?

答覆:

主席:

  就问题的三个部分,我们回覆如下:

(一)过去五年,香港联合交易所(联交所)录得一宗疑属重复申请的个案。该个案涉及投资者使用在不同证券商所开设的数个不同经纪账户申请一家发行人的证券。

  在一般情况下,当收到关於重复申请的投诉或怀疑有重复申请时,联交所会要求保荐人处理该事宜及提交其侦察重复申请的措施,例如符合由证券登记公司总会刊发的《处理重复疑属重复申请的最佳应用指引》的措施及确认其聘用的股份过户登记处设有适当的系统及监控以提供疑属重复申请的清单予保荐人审查。

  有关发行人已识别或不予受理的重复申请或疑属重复申请的数目,会刊於发行人配发结果的公告。

(二)及(三)目前,使用白色及黄色实体申请表格的申请人需要提供其个人资料(包括姓名、香港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码/香港商业登记号码、地址及电话号码)。然而,若申请人属代名人(如经纪或托管银行)代其客户申请新股,申请人只须提供实益拥有人的帐户号码或识别编码(即无须提供实益拥有人的香港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码/香港商业登记号码)。使用黄表EIPO(即中介人代其客户通过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以电子方式递交的黄色申请表格)的申请人的情况亦然。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及联交所将讨论设置适当的措施,以进一步减低出现重复申请的可能性。证监会及联交所将在过程中与业界商讨,寻求他们的意见。



2015年12月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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