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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三题:专上院校最高管治团体主席及成员的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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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二十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郭家麒议员的提问及教育局局长吴克俭的答覆:

问题:

  根据有关法例,行政长官作为各所受公帑资助专上院校的校监或监督(下称「校监」),可委任该等院校的最高管治机构(即「校务委员会」或「校董会」)的主席及部分成员。香港大学校务委员会(下称「港大校委会」)上任主席的任期已於本月六日届满,但当局截至本月中仍未公布接任人。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按现行制度,校监委任港大校委会的主席及成员时须考虑的因素为何,以及当中是否包括有关人选对维护大学自主及学术自由的立场、对该校事务的熟悉程度、采取的政治立场,以及与中央的关系;如是,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二)校监没有在港大校委会上任主席卸任前公布接任人的具体原因;这些原因是否包括公众及该校师生反对个别人选;过去曾否出现港大校委会主席一职因校监未作出委任而悬空的情况;当局有否评估该职位悬空对该校运作的影响;如有,详情为何;及

(三)按现行制度,校监在委任各院校最高管治机构的主席及成员前,须否充分谘询有关院校的教职员、学生及公众;如否,原因为何;如须,详情为何,以及当某项委任广受质疑时,校监须否收回委任决定,并重新就委任事宜进行谘询;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政府委任所有法定组织成员的原则是「用人唯才」,当中考虑到有关人士的才干、专长、经验、诚信和参与社会服务的热诚等,并充分兼顾有关法定组织的职能和工作性质,以及法定组织的相关法例规定的法定要求。

  就郭家麒议员的提问,我们的具体回覆如下:

(一)及(三)八所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教资会)资助院校都是独立自主的法定机构,设有校董会/校务委员会(校委会)作为院校最高的管治架构。八所教资会资助院校的条例和规程订明校董会/校委会的组成办法,当中包括部分由政府或校监/监督委任的成员。由於历史因素,以及不同的管治理念、信仰、文化及实际情况,八所教资会资助院校的法例,包括有关校董会/校委会的成员组合的条文,都不尽相同。以香港大学(港大)为例,其校委会共有24人,当中七人(包括主席及六名校委)由校监委任,占总人数29.2%,其余17名校委包括由校委会自行委任的成员、校长、教职员及学生等代表。

  就政府或校监/监督委任的校董会/校委会成员,一如既往,政府恪守「用人唯才」的原则,并考虑院校的运作和香港高等院校发展需要,根据各院校的条例规定,委任合适人选作为院校的校董会/校委会成员。

  除了当然成员外,所有校董会/校委会成员,包括政府或校监/监督委任的成员,均是以其个人身分出任这些公职。获政府或校监/监督委任的成员均为所属界别的翘楚或杰出的社会领袖,他们以义务形式担任这些公职,以回馈社会。所有校董会/校委会成员均应本大学的最佳长远利益,按照法例履行他们的职责,同时维护学术自由和院校自主。

  另一方面,正如教资会的《程序便览》指出,学术自由和院校自主并不代表院校可罔顾公众利益或各界批评。事实上,有鉴於各院校获政府提供庞大经费,加上高等教育对整体社会发展的重要性,政府和公众关注各院校的运作,诚属合情合理。因此,校董会/校委会一方面致力维护各院校的学术自由和院校自主权;同时,校董会/校委会作为院校的最高管治架构,亦有责任就其院校的运作保持透明度和向公众问责,维持良好管治,确保院校所得的经费用得其所,符合学生和社会的最佳利益。

(二)就港大校委会的任命事宜,当有任命决定,政府会在适当时间公布。事实上,《香港大学条例》(第1053章)的相关规程订明,即使校委会出现空缺,该会仍可行使其权力。据我们了解,港大校委会在十一月十二日已召开会议,讨论校委会主席出缺其间的各项安排,包括透过互选选出一名校委作为该次会议的代主席,并选出校委会的发言人。事实上,除校监委任的校委外,港大校委会其他组别的校委现时亦暂时出现个别空缺。另外,其他大学的校董会主席亦曾因为不同原因而暂时出现空缺。



2015年11月2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3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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