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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动议二读《2015年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修订)条例草案》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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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今日(十一月二十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2015年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修订)条例草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

  我谨动议二读《2015年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修订)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透过修订《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及其附属法例,改善现时强制性公积金(下称「强积金」)制度中的预设投资安排,确保所有计划成员均可投资於一套高度划一、有收费管制,且符合退休储蓄的长远投资目标的「预设投资策略」,以回应「收费高、选择难」的问题,优化强积金制度。

  现时的《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没有规管强积金的预设安排,各受托人可自行采用不同种类的成分基金作为预设安排,有些成分基金并不符合退休储蓄的长远投资目标,情况并不理想。因此,我们建议透过《条例草案》,规定每名强积金受托人须在每个强积金计划下提供一套采用高度划一,并设有收费管控的「预设投资策略」。

  我们建议在法例中订明「预设投资策略」的投资规定。概括而言,「预设投资策略」建基於两项投资原则,即环球分散风险及随年龄降低风险。「预设投资策略」下有两个采用环球分散投资策略的成分基金,即「核心累积基金」及「65岁后基金」。「核心累积基金」将有百分之六十净资产值投资於风险较高的投资项目,如环球股票,而余下的百分之四十则投资於风险较低的投资项目,如环球债券。至於「65岁后基金」,则有百分之八十的净资产值投资於风险较低的投资项目,而余下的百分之二十则投资於风险较高的投资项目。

  为达到随年龄降低风险的目的,《条例草案》订明受托人须把年龄介乎18至49岁的「预设投资策略」成员的累算权益,全数投资於「核心累积基金」。由该成员年满50岁开始,他投资於「核心累积基金」的累算权益便会逐步转移至「65岁后基金」,直至成员65岁,其累算权益全数投资於「65岁后基金」。

  「预设投资策略」有收费管控机制,受托人可收取的支付费用总额,除了实付开支外,不得超过法例中订明的百分比,即以日额计算相等於成分基金的每年净资产值的百分之零点七五。有关支付费用的总额包括就受托人、管理人、投资经理、保管人及他们的获转授人,以及计划保荐人或推销商所提供服务而须按资产值计算支付的费用,当中包括在基础投资基金层面所收取的同类费用。在厘定收费上限水平时,我们参考了受托人执行强积金行政工作的成本,并已平衡业界的承受能力及计划成员对收费的期望。我想强调一点,我们建议的收费上限水平只是一个起步点,日后还会向下调整。

  为了在有需要时,可适时改动「预设投资策略」的法定投资规定及收费上限水平,我们建议赋权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可藉於宪报刊登的公告,在这两方面作出修改。有关公告须按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提交立法会审议。

  「预设投资策略」主要为不懂得或不想作出投资选择的计划成员而设。因此,《条例草案》订明,条例实施后,没有作出投资选择的计划成员的累算权益,会自动投资於「预设投资策略」。而其他认同该策略的计划成员,亦可自行选择将累算权益投资於「预设投资策略」。

  在过渡安排方面,受托人须把因为没有作出投资选择,而投资於现有预设安排的现有计划成员的既有累算权益转移至「预设投资策略」。《条例草案》规定,受托人必须向这些现有计划成员发出书面通知,如他们在42天回覆期内未有表示不参与「预设投资策略」,受托人便会在回覆期届满后的14天内把他们的相关的累算权益转移至「预设投资策略」。

  然而,《条例草案》订明上述过渡安排不会适用於两个情况。第一个情况,是在「预设投资策略」实施前已年满60岁的现有计划成员。原因是对於较年长并将达退休年龄的现有计划成员来说,把他们的累算权益转移至「预设投资策略」,不大可能令他们显著受益於随年龄降低风险的安排。第二个情况,是现时有一些强积金计划,采用了保证基金作为预设安排,若因转移累算权益至「预设投资策略」会导致有关成员失去保证基金承诺的回报,上述过渡安排亦不适用,以保障他们的利益。

  《条例草案》亦会订明违规的后果。受托人如违反与「预设投资策略」相关的规定,罚则包括撤销对有关受托人的核准、暂免或终止有关受托人管理强积金计划,以及罚款。我们亦建议引入新规定,令积金局(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可因受托人没有根据计划成员的指示把其累算权益作投资的违规情况向受托人施加罚款。

  另一方面,因应积金局执法及运作经验,我们在《条例草案》亦提出了一些轻微的技术修订,以确保执法的一致性、节省积金局的开支及便利日常运作。

  我谨此陈辞。多谢主席。



2015年11月2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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