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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动议二读《2015年存款保障计划(修订)条例草案》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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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今日(十一月二十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2015年存款保障计划(修订)条例草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

  我谨动议二读《2015年存款保障计划(修订)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修订《存款保障计划条例》,藉以使存款保障计划被触发时,加快厘定受影响存款人应得的补偿金额,及向他们发出补偿通知。

  有效的存款保障制度可巩固存款人对银行体系的信心。近年,主要市场的存款保险机构均作出改革,以提高迅速发放补偿的能力。虽然香港的存款保障计划自二零零六年全面推行以来从未被触发,但有鉴於全球金融危机后的国际市场发展及参考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意见,政府建议将条例下厘定补偿的基准,由按净额计算转为按总额计算。

  根据现行条例,若存款保障计划被触发,存款保障委员会在厘定受影响的存款人应得的补偿金额时,会先将存款人在该银行的受保障存款及债务抵销,保障额以每名存款人在同一银行的50万元受保障存款为上限。在《条例草案》建议的总额发放方式下,在厘定补偿金额时,存款人的受保障存款无须与其债务作抵销,以保障额50万元为上限。政府预期采用建议的总额发放方式,可令存款保障委员会的发放补偿速度,由净额计算下的大约六星期,大幅缩减到七天。

  相应地,政府建议存款保障委员会可同样按总额基准,从有关银行的资产中追讨已向存款人发放的补偿,以及按有关存款总额作为基准,向银行收取存款保障计划基金的供款。

  《条例草案》的建议并不会解除存款人未偿还予有关银行的债务。超出计划保障额的存款金额,仍可按照相关法律用以抵销存款人在该银行的债务结欠。存款人在收到补偿后,仍须履行责任向该银行或其清盘人缴付任何未偿还的债务。在《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下,现适用於银行破产情况的债权人等级将维持不变。

  我们亦希望藉此机会对现行条例作轻微修订,包括提高用作计算存款补偿金额的参考日期的确定性。有关建议是将截算日(即计算存款补偿的累计利息或外币换算的参考日期),与触发存款保障计划的「指明事件」的日期挂勾。根据条例,「指明事件」是指原讼法庭已就该银行作出清盘令,或指金融管理专员已向存款保障委员会送达通知,决定触发存款保障计划的情况。

  另外,政府建议赋权存款保障委员会在计划被触发时,除使用传统的印本形式的通讯方法外,可利用电子通讯渠道向存款人发出有关补偿安排的通知。此举可改善营运效率,及缩短存款人收到补偿的时间。建议的电子通知将会发送予惯常收取有关银行的电子通讯的存款人,其余受影响的存款人将会获发印本形式的通知。

  去年第四季,政府就建议谘询公众三个月,回应普遍支持建议,并赞同建议有助提高发放补偿效率,维系存款人信心及促进银行体系稳定。银行业界表示,建议的总额发放方式加快补偿程序,精简银行就有关存款人债务方面的资料管理工作。

  政府在今年五月四日本会的财经事务委员会会议上,向委员概述相关立法建议。委员会支持《条例草案》所载的建议。

  主席,虽然本港银行体系及监管制度一向十分稳健,存款保障计划自推行以来从未被触发,但我希望本会支持尽快通过《条例草案》,以完善存款保障计划,提高发放补偿效率,继续加强存款人信心及促进银行体系稳定,巩固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

  我谨此陈辞。多谢主席。



2015年11月2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2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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