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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六题:公屋的兴建和编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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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十一月二十五日)立法会会议上张超雄议员的提问和署理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邱诚武的书面回覆:

问题:

  有市民向本人反映,现时轮候公营租住房屋(公屋)的时间越来越长,而他们亦无从得悉房屋署计算公屋申请者轮候时间的方法。此外,根据审计署署长於二○一三年十月公布的第六十一号报告书,房屋署计算公屋申请者平均轮候时间的方法欠缺透明度,房屋署所指的平均轮候时间与申请者理解的实际轮候时间有所不同。审计署署长亦建议房屋署公布平均轮候时间的定义及其计算基础。另一方面,政府表示有部分公屋项目遭地区人士或关注团体反对,以及青年人申请公屋的数目增加,以致公屋申请者的轮候时间延长。关於公屋轮候时间及其编配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房屋署未有定期公布公屋实际轮候时间及其计算基础的理据;

(二)过去五个财政年度及本财政年度至今,每年一般公屋申请者的实际轮候时间为何,并按表一列出有关资料;

(三)过去十个财政年度及本财政年度至今,每年公屋轮候册上非长者一人申请者的数目为何,并按教育程度(小学或以下、中学、大专或以上)以表列出分项数字;

(四)过去十个财政年度及本财政年度至今,每年经(i)一般申请、(ii)体恤安置及(iii)特快公屋编配计划而获编配公屋的非长者一人申请者数目分别为何,并按年龄组别(18-30、31-40、41-50,以及51或以上)以表列出分项数字;及

(五)过去五个财政年度内提出、动工或落成的公屋项目,以及计划在未来五个财政年度内动工兴建的公屋项目中,共有多少个项目遭地区人士或关注团体反对,并以表列出有关项目的下述资料:(i)项目名称、(ii)已落成/预计落成年份、(iii)已兴建/计划兴建的单位数目、(iv)反对的原因,以及(v)因应反对意见而作出的更改(例如减少单位数目、取消或延后兴建有关项目)?

答覆:

主席:

  香港房屋委员会(房委会)的宗旨,是为没有能力租住私人楼宇的低收入家庭提供公屋,并以一般申请者(即家庭和长者一人申请者)平均约三年获首次编配单位为目标。轮候时间是以公屋申请登记日期开始计算,直至获首次编配为止,但不包括申请期间的任何冻结时段(例如申请者尚未符合居港年期规定;申请者正等待家庭成员来港团聚而要求暂缓申请;申请者在狱中服刑等)。就一般申请者平均轮候时间的计算,是指在过去十二个月获安置入住公屋的一般申请者的轮候时间平均数。

  就张超雄议员问题的五个部分,现答覆如下:

(一)及(二)有关公屋平均轮候时间的定义、计算基础及资讯发放,审计署署长於二○一三年十月在其关於编配及运用租住公屋单位的第六十一号报告书,以及其后立法会政府帐目委员会於二○一四年二月的第六十一号报告书中涵盖。房屋署当时已向审计署署长和政府帐目委员会指出,虽然合资格申请者可获提供三个编配,但他们於首次编配时已经获得安置的机会。申请者是否接受首次编配或等候其后的编配,完全是个人的决定。因此,轮候时间只会计算至首次编配为止。申请者是否接受首次、第二次或第三次编配,完全取决於申请者,并不在房委会的掌握之中,因此房委会不宜发布其无法掌控的轮候时间的资讯,以避免引致误解。

  再者,由於拒绝接受首次或第二次编配的申请者已排在轮候册的最前端部分,只要有合适的单位,房屋署便会尽快编配予这些申请者,并不会因为申请者拒绝首次或第二次编配而改变其轮候次序。然而,何时再有合适的单位可供编配予他们,则取决於各区新建和回收单位的供应,以及其他同时获编配的申请者会否拒绝编配因而腾出单位等各种因素。因此,个别申请者之间的情况会有很大差异,而计算首次至第二次编配及第二次至第三次编配的平均轮候时间,对个别申请者的参考价值有限。

  房屋署以往已在不同的公开场合(包括房委会及立法会的会议及文件,以及向媒体)重复阐述平均轮候时间的定义及其计算基础。不过,我们认同审计署署长和政府帐目委员会的主张,会透过不同的公开渠道加强宣传,并已在房委会房屋署网页及公屋申请指引内加入相关的资讯,方便申请者参阅。此外,现时房屋署每季更新房委会房屋署网页上公屋一般申请者平均轮候时间的资料,以增加资讯透明度。

  过去五个财政年度,一般申请者的平均轮候时间(按上述定义)详见表二。

  根据最新数据,截至二○一五年九月底,一般申请者的平均轮候时间为3.6年。

(三)截至二○一五年九月底,为非长者一人申请者而设的配额及计分制约有142 800宗申请。过去十年配额及计分制的申请者数目详见表三。

  由於申请公屋时不须填报教育程度,房屋署没有备存申请者教育程度的资料。作为参考,房屋署每年对公屋申请者进行统计调查。根据二○○七至二○一五年的调查结果,非长者一人申请者的教育程度分布详见表四。(注1)

(四)(i)房屋署以往曾就二○○六/○七至二○一四/一五年度透过配额及计分制获安置的非长者一人申请者的年龄分布作分析,结果详见表五。

(ii)及(iii)由於公屋申请者会否透过体恤安置或「特快公屋编配计划」获安置与其年龄没有直接关系,房屋署没有就此作分析,故此未能提供任何数据。

(五)房委会於过往五年曾就约80个公营房屋项目(包括公屋和资助出售项目)谘询区议会,详情已载於二○一五年十一月提交予立法会房屋事务委员会的讨论文件(编号CB(1)63/15-16(05))中。现再列於附件供参阅。

  这些项目当中约九成涉及改划或规划申请。所属区议会和市民对各项目的意见不尽相同,在谘询的不同阶段,意见也会出现变化,难以简单地概括;但一般而言,在谘询期间,我们通常收到的要求包括∶提供更多社区设施(例如社区会堂、室内体育场馆等);提供公共运输设施(例如公共运输总站或交汇处、行人天桥、停车位等);重置受发展项目影响的现有设施。此外,我们亦收到关注事项例如发展项目对交通、通风、景观或对邻近地区楼价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和关注「插针式」或高楼大厦发展。

  我们必须强调,我们一直透过各项社区参与活动和居民大会努力回应地区人士的诉求及寻求他们的支持,务使每一个公营房屋项目得以顺利进行。通过政府和区议会的沟通和合作,附件所列的公营房屋项目中大部分最终均得到所属区议会支持或原则上不反对。现阶段,我们难以预测或揣测有关地区和区议会对未来五个财政年度内启动的公营房屋项目的反应。

  我们会继续与各区议会及地区人士保持联系,并会与其他相关政策局和部门检讨,务求以审慎、全面而具成本效益的方式提供公营房屋,并在可行及资源许可下满足社区对公共设施的需求。这些工作需要一定的工作量和时间,但我们会抓紧时间进行规划申请及相应改动计划的设计,以尽量减低对公共房屋建设计划的影响。

注1:在二○一三年及之前进行的统计调查中,非长者一人申请者包括:(i)年届58岁或59岁并选择参加「高龄单身人士优先配屋计划」的一人申请者;(ii)怀孕满16个星期或以上的女性一人申请者;以及(iii)配额及计分制申请者。自二○一四年统计调查起,我们严格按照申请类别,把上述属於一般申请者的(i)和(ii)类申请者,从非长者一人申请者的统计调查中剔除。由於上述(i)和(ii)类申请者在所有申请者当中仅占不足1%,涵盖范围的差别对采用过往统计数字作比较的影响极微。



2015年11月2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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