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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刊登条例草案建立金融机构处置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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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十一月二十日)在宪报刊登《金融机构(处置机制)条例草案》(《条例草案》),为具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设立一个跨界别处置机制,一旦有具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不可持续经营,便可获得有效处置,以避免或减低对香港金融体系的稳定和有效运作,以及持续执行关键金融功能构成风险。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说:「《条例草案》建立一套适用於本地金融机构的处置机制,以符合金融稳定理事会所订立的最新国际标准。这机制有助提升香港金融体系抵御金融震荡的能力及巩固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当有具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不能持续经营,获得有效处置可减少动用公帑的需要。」

  《条例草案》的主要建议概括如下:

(一)涵盖范围:

所有银行、某些证券公司及保险人、某些金融市场基建及交易所、受涵盖金融机构的控权公司及相联营运实体;以及受涵盖金融机构的海外金融机构的分行。

(二)处置机制当局:

现有金融监管机构,即金融管理专员、证券及期货监察事务委员会及保险业监督,分别被拟定为银行界、证券及期货界和保险界的处置机制当局。如金融机构是跨界别集团的成员,财政司司长可指定主导处置机制当局,协调该跨界别集团内受涵盖金融机构的处置规划以至处置行动。

(三)处置机制当局的筹备权力:

包括(1)从受涵盖金融机构或控权公司搜集或索取资料;(2)展开处置规划,进行处置可行性评估,以及要求该些金融机构或控权公司就阻碍处置可行性采取行动;(3)行使订立规则的权力,以施加与受涵盖金融机构的吸收亏损能力有关的规定;(4)在正式启动处置程序前,向受涵盖金融机构或其集团公司、其董事、行政总裁或副行政总裁发出指示;以及(5)在正式启动处置程序前,罢免濒临倒闭金融机构或其控权公司的一名或多於一名董事、其行政总裁或副行政总裁。

(四)稳定措施:

五项稳定措施分别为(1)把濒临倒闭金融机构的部分或全部业务转让予买家;(2)把濒临倒闭金融机构的部分或全部业务转让予过渡机构;(3)濒临倒闭金融机构的资产、权利或负债转让予资产管理工具;(4)就濒临倒闭金融机构的负债进行法定内部财务调整(即撇帐或转换为股份),以吸收亏损和重组濒临倒闭金融机构的资本;以及(5)把濒临倒闭金融机构转让予暂时公有公司。

(五)一般处置权力:

为支援处置机制当局能有效应用稳定措施,处置机制当局获授予的一般权力包括(1)施加暂时(不多於两天)搁置提前终止权;(2)暂时禁止向法院提交清盘呈请;(3)向尚存金融机构或相联营运实体发出指示,要求其提供必要服务,以支援不可持续经营的金融机构的业务;(4)暂时(不多於两天)停止向若干债权人履行付款义务(延期偿付权),以及暂时搁置债权人行动(例如扣押资产);(5)营运和管理被处置的金融机构;(6)透过法院要求退扣被处置的金融机构若干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7)在若干情况下暂时延迟遵守某些认可或授权规定;以及(8)就属於受涵盖金融机构或其集团公司的上市实体而言(以及当处置机制当局认为该受涵盖金融机构相当可能会符合处置的条件),暂时延迟该上市实体遵守《证券及期货条例》的某些披露规定。

(六)保障安排:

包括(1)根据「任何债权人所得不会逊於清盘程序」原则而作出的补偿;(2)设立处置补偿审裁处审理针对「任何债权人所得不会逊於清盘程序」的估值而提出的上诉。

(七)临时资金:

处置机制当局可调拨公帑以便利有序处置不可持续经营的金融机构。这些资金会在事后如数收回。在处置结束后,可以征费形式向业界追讨因处置不可持续经营的金融机构而引致的亏损,征费对象只会包括与被处置金融机构属同一界别的受涵盖金融机构。然而,被处置机构如为金融市场基建及交易所,《条例草案》建议采用「用者付费」的形式征费。财政司司长亦获赋权在个别处置个案中如何施加征费订立规例。在制订该等规例时,须谘询金融业的相关界别、处置机制当局及公众,以及取得立法会的同意。

(八)境外处置行动:

订立法定认可框架,使处置机制当局在认为没有拒绝的理据及谘询财政司司长后,认可全部或部分境外处置行动,令有关行动在香港具法律效力。整体来说,如受涵盖金融机构符合启动处置的条件,而支持境外处置行动又符合处置目标,则处置机制当局可以行使本地处置架构所赋予的权力,支持境外处置行动。

  全球金融危机在二零零七至零八年爆发后,为了提高金融机构抵御冲击的能力,令全球金融体系更加稳定,国际社会现正推出连串改革措施,建立处置机制是其中一项措施,赋予当局权力有序处置不可持续经营的金融机构,以免金融体系及关键金融服务受到干扰,同时能保障纳税人,从而减低金融机构一旦不可持续经营而倒闭所带来的影响。

  就建立适用於香港金融机构的处置机制的事宜,政府於二零一四年及二零一五年共进行了两次公众谘询,绝大部分公众意见赞同建立本地处置机制的重要性,就机制细节提出的意见亦已获考虑。政府於二零一五年十月发表谘询总结,概述了回应者对各项建议的意见,并阐述了拟议处置机制多个范畴上的最新政策立场。

  《条例草案》将於本年十二月二日提交立法会首读。



2015年11月20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7时2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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