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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五题:保育郊野公园的「不包括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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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十一月十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陈婉娴议员的提问和环境局局长黄锦星的书面答覆:

问题:

  政府过去在指定某些地区为郊野公园时,曾把乡村和农地及连同其周边作缓冲之用的政府土地,剔出郊野公园范围。现时全港有77幅该等郊野公园不包括土地(不包括土地)。近月,有市民发现有人在一幅不包括土地(即位於马鞍山郊野公园附近的黄竹洋)上进行平整土地工程。工程涉及铲去一大片湿地上的植物及泥土,以及砍伐数以千计的树木。他们担心,此类无秩序的发展会令该等土地的自然生态受到破坏,令发展和保育失去平衡。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按区议会分区排列,每幅不包括土地的具体位置、面积及现时的土地用途为何;

(二)过去五年,当局有否接获修改不包括土地规划用途的申请;如有,(i)当局批准了多少宗申请、(ii)获批准的申请所涉土地的位置及原先和修改后的规划用途,以及(iii)获准改划作住宅用途的申请宗数;

(三)有否定期评估各幅不包括土地的生态价值;如有,详情(包括所采用的评估准则)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四)过去五年,当局就打击在不包括土地及绿化地带进行违反土地许可用途的工程或发展而进行多少次巡查及提出多少宗检控;

(五)当局现时会否在卖地章程中把拟出售土地附近的不包括土地、绿化地带和郊野公园范围内的土地指明为「指定范围」,并订明承租人可在该指定范围内进行工程;如会,具体的做法及决定「指定范围」面积的标准为何;及

(六)鉴於当局表示采用某些准则(包括保育价值、景观及美观价值、康乐发展潜力、面积、是否接近现有郊野公园、土地类别及土地用途)评定应否将不包括土地纳入郊野公园,该等准则的量化指标为何;当局会采取什么措施确保该等不包括土地周边的自然生态不会受到在附近进行的发展项目所破坏?

答覆

主席:

(一)有关资料载於附件一。

(二)全港共有77幅郊野公园「不包括土地」,有23幅在西湾事件前已被纳入分区计划大纲图。二○一○至二○一一年《施政报告》承诺,将余下54幅「不包括土地」,纳入郊野公园范围或制订法定规划图则。规划署已於二○一四年按计划完成为「不包括土地」制订法定规划图则的工作,一共为30幅「不包括土地」拟备22份有效期为三年的发展审批地区图,并正陆续制订分区计划大纲图,以取代该批发展审批地区图。截至二○一五年十一月中,已有14份发展审批地区图被分区计划大纲图所取代。

  过去五年(即由二○一○年十一月至二○一五年十月),城市规划委员会(城规会)并无收到位於上述共53幅已被纳入法定图则的「不包括土地」内有关改划土地用途地带的申请。同期,城规会共接获102宗位於有关法定图则内但不涉及改划土地用途的规划申请,当中城规会在有附带条件下共批准了40宗,包括31宗涉及申请作住宅用途(主要申请用途为新界豁免管制屋宇,即小型屋宇,及重建屋宇)。

(三)我们会因应需要适时地评估「不包括土地」的生态价值。举例来说,在评估某幅「不包括土地」是否适合纳入郊野公园或法定图则时,我们会考虑不同的因素,当中包括其保育及生态价值。就评估生态价值而言,我们会采用既定的准则,包括物种及生境多样性、天然程度、有否稀有物种等。

(四)《城市规划条例》(第131章)赋予规划事务监督执行管制的权力范围,只限於新界乡郊地区先前已被纳入发展审批地区图的地方。规划署会定期巡查发展审批地区是否有涉及《城市规划条例》的违例发展。

  在过去五年(即由二○一○至二○一四年),规划署在纳入为发展审批地区的46幅「不包括土地」(注一),及划为「绿化地带」(注二)的地方上,就涉嫌违例发展所进行的实地视察及采取的检控行动的数目载於附件二。

  就「不包括土地」及「绿化地带」违规发展的执法工作,地政总署处理的个案涉及不合法占用土地、非法挖掘土地和非法移走政府土地上的泥土、草皮或石头(以上均属针对政府土地的土地管制行动),以及私人地段违反地契的个案(即执行土地契约行动)。对於座落「不包括土地」及「绿化地带」的个案,由二○一○年一月一日至二○一五年九月三十日地政总署就土地管制行动方面,因应接获投诉或转介个案共作出578次巡查和11宗检控(当中五宗检控个案涉及非法移走泥土、草皮或石头,两宗个案涉及非法挖掘政府土地及四宗涉及不合法占用政府土地),当中七宗个案获判罪名成立。而就私人土地作出的执行土地契约行动方面,地政总署因应接获投诉或转介共作出44次巡查及24宗书面警告。

  渔农自然护理署(渔护署)在执行郊野公园日常巡逻时,如发现「不包括土地」有怀疑未经批准而进行的工程或发展,会转介相关部门如地政总署及规划署作适当跟进。在过去五年(即由二○一○至二○一四年),涉及郊野公园「不包括土地」的巡逻数字按年分别为139、2224、2172、2188及1619次。

(五)在草拟卖地条件时,地政总署会谘询有关政府部门以订定合适的卖地条款。如在出售地段范围以外的政府土地上,相关专业部门因应需要,提出由该出售地段的业权人进行某些研究或措施(统称「措施」)的要求,卖地图则上可以将相关土地显示为指定范围,而专业部门的要求将载述在卖地条件中。

  若出售地段范围外,按专业部门意见需要进行的措施涉及郊野公园土地,在草拟卖地条件时,地政总署会谘询渔护署,并在其同意下加入相关条款;而地段业权人按照卖地条件所述程序(须先获得政府部门批准)进行措施的同时,仍须符合《郊野公园条例》的管制。若有关指定范围涉及在分区计划大纲图下规划为「绿化地带」的土地,则受到《城市规划条例》的限制,地段业权人若需要根据卖地条件在该范围内进行措施时,仍须确保措施符合各有关法例的规限。

(六)渔护署有既定的原则和准则去评估某幅土地是否适合指定为郊野公园,当中包括有关地点的保育价值、景观、美观价值、康乐发展潜力、面积、与现有郊野公园是否接近、土地类别和土地用途是否相配,以及其他相关考虑因素。我们在评估其生态及保育价值时,会考虑其物种及生境多样性、天然程度、有否稀有物种等。这些考虑因素虽然并没有量化的指标,但渔护署会参照过往经验及运用专业的判断,建议将符合评估原则及准则的「不包括土地」纳入郊野公园,并就纳入建议谘询郊野公园及海岸公园委员会及有关持份者,然后才按法例展开指定郊野公园之法定程序。

  渔护署职员在执行郊野公园日常巡逻时,如发现在「不包括土地」有任何怀疑未经批准的发展,会尽快通知相关政府部门,包括地政总署及规划署,以作出适当的跟进。

注1:在53幅已纳入法定图则的「不包括土地」中,规划事务监督执行管制的权力范围,只限於已被纳入发展审批地区的46幅「不包括土地」。

注2:只计算在「不包括土地」范围外划为「绿化地带」的地方。



2015年11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5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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