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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四题:放债人及财务中介公司的经营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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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十一月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麦美娟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的答覆∶

问题:

  有市民向本人投诉,指称有财务中介公司(中介公司)职员诱骗他们把其物业重新按揭,以获取贷款解决财务困难。受害人在签署若干文件后,才获悉该等文件载有条款,签署人不论最终有否借取贷款,均须支付巨额的中介费用。据悉,有一些受害人抵受不了中介公司的滋扰及恐吓,最终把物业变卖。本人自去年至今已收到超过140多宗投诉,涉款总额高达一亿三千多万元,显示情况严重。有金融业人士指出,中介公司以不良手法经营的问题颇为严重,但现行法例已不合事宜,对中介公司欠缺监管。他们认为当局应检讨有关的规管制度,以维护本港金融业的声誉。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当局会否参考海外经验,修订《放债人条例》,以加强规管中介公司,例如规定该等公司须定期向监管机构提交财务状况报告,以及规定借贷和中介服务合约须载有冷静期条款;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二)针对目前放债行业良莠不齐的情况,当局会否改革有关的牌照制度,包括(i)收紧牌照条件(例如申请人须符合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及有良好的经营和财务纪录、持牌人须遵守操守准则等)、(ii)设立从业员注册制度,以及(iii)赋权放债人注册处或成立新机构并赋权该机构执行各项监管职能,包括制订及执行实务守则、批出牌照、调查违规个案及吊销牌照;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三)当局会否向具有相关经验的社福机构提供资源,支援该等机构向市民提供不涉利益的理财谘询服务,以减少市民误堕信贷陷阱的情况;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麦议员的问题共分三部分,就第(一)及第(二)部分,我答覆如下:

现行牌照制度

  根据现行《放债人条例》(《条例》),放债人牌照的申请由牌照法庭负责审批。公司在申请放债人牌照或为牌照续期时,必须提交各有关方面的资料,包括公司董事和主要股东资料,其为经营放债人业务而开设的所有银行户口的资料,该公司及其董事管理放债业务能力的文件证明及其财务状况的文件证明等。有关资料会交予牌照法庭以协助其考虑是否批准有关申请。

  《条例》亦有条文订明牌照法庭在处理放债人牌照申请时须予考虑的因素,包括申请人是否经营放债业务的适当人选,及发牌会否违反公众利益等等。如果申请人不能令牌照法庭信纳申请人是经营放债业务的适当人选、与该申请有关的任何处所适宜经营放债业务及发牌并不违反公众利益,将不获发牌。

  另外,放债人在申请牌照和续期时,警方可按《条例》要求申请人出示相关的簿册、纪录或文件,以供查阅,或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相关资料。如有合理怀疑放债人犯下《条例》所订的任何罪行,放债人注册处及警方亦可在放债人注册处处长或警司级以上的警务人员的书面授权下,进入正在经营该放债人业务的处所查阅相关的文件和帐目,警方亦有权检取该等资料。警方及放债人注册处处长也可根据《条例》对申领牌照和续期申请提出反对。

  《条例》亦赋予牌照法庭撤销牌照的权力。如果牌照法庭认为持牌人不再是经营放债人业务的适当人选,或持牌人已严重违反牌照的任何条件,可撤销其牌照。

  由此可见,现行条例已赋予有关当局在审查牌照申请及续牌时考虑一系列相关因素。

  问题中提及最低注册资本要求,这是就牌照持有人或申请人财政稳健程度上作出审慎监管的一项监管手段,但放债人与其他金融机构例如银行及保险公司情况不尽相同,放债人并不会接受及处理市民的存款或保金,因此这项监管手段不适用於放债人。

与放债人业务有关的财务中介相关问题

  现行《条例》已有条文针对任何提供财务中介服务的公司诱骗市民向放债人借款。根据该《条例》,任何人藉虚假、误导性或欺骗性陈述,或不诚实地隐瞒重要事实,欺诈地诱使其他人向放债人借款亦属刑事罪行,违者可被处以罚款及监禁。

  就有中介公司涉嫌非法收取中介费的问题,《条例》亦明文禁止放债人与任何人共谋向借款人收取费用,违者同样可被处以罚款及监禁。

  财务中介公司如作出《商品说明条例》禁止的营业行为,例如「虚假商品说明」或「误导性遗漏」等,即属犯罪,亦可被处以罚款及监禁。

  如中介公司的行为涉及刑事成分,警方可根据现行法例如《刑事罪行条例》处理及跟进。

  警方於二零一四年至二零一五年八月期间采取了多次特别行动打击中介公司不法行为,合共拘捕了91人。在九月份,警方针对非法及以不良手法借贷的放债人及财务中介公司,展开代号「主轴」的行动,拘捕超过130人。

  这些数据是显示警方打击财务中介公司不法行为的执法行动已取得进一步的成果,政府会继续严正处理任何违反相关条例的情况。

  我们正与警方就其执法经验紧密沟通。在未来的数个月里,我们会与警方针对就所有近期的执法行动,作出更仔细的分析以充分掌握警方执法时遇到的困难。同时,我们亦会参考议员和关注团体提出的建议。因应届时的分析结果,我们不排除会考虑检讨《条例》内的有关条文,以更有效打击财务中介公司的不法行为。我们可以透过财经事务委员会跟进讨论有关事项。

  就问题的第(三)部分,投资者教育中心(中心)、消费者委员会及警方一直以不同途径提醒市民借贷时需注意的事项,提高市民对财务公司及中介人等其欺诈手法的警觉性,并提醒市民应仔细了解借贷或财务合约的费用条款。自今年年中开始,已从各方面提升有关的工作。

  借贷及债务管理一直是投资者教育中心的重要教育范畴。中心已於二零一五年六月开始推出一系列以借贷为主题的教育活动,提醒市民申请贷款所应注意的事项及风险。

  中心亦联同社福机构,加强在社区的理债教育。例如中心与香港明爱合作,於今年九月和十月举办两场研讨会,内容涵盖借贷风险、利息计算、贷款产品和个人信贷报告等债务管理知识。

  此外,中心於今年十月印制了关於借贷及物业贷款陷阱的海报,并透过房屋委员会,将海报分期张贴於房屋署管理或有关租住公屋及出售公屋及居屋楼宇范围内。中心亦继续透过大众传媒和中心的电子通讯,加强有关借贷的教育资讯。



2015年11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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