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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今日(十一月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梁志祥议员的提问和食物及生局局长高永文的答覆:
问题:
香港房屋委员会在二○○五年把辖下公共屋的部分零售及停车场设施,分拆出售予领汇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时表示,该基金的管理人,即领汇管理有限公司(已易名「领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领展)是私人企业,政府不会干预其运作,但承诺会透过措施规管该公司继续向居民提供服务。然而,有天水围天耀的居民向本人投诉,指称领展最近提出把天耀街市改建为商场的计划(下称改建计划),漠视他们购买新鲜食品的需要。领展在回应传媒查询时表示,领展计划搬迁天耀街市的湿货档位,但会保留干货部分。领展又表示,已按照有关地契行事。该等居民又质疑,他们无从得悉在改建计划推行后,当区的公众街市档位数目,是否符合《香港规划标准与准则》的有关准则。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是否知悉改建计划的详情;如果知悉,详情为何;当局有否接获有关领展就改建计划提出更改土地用途及地契条款,以及其他需由政府部门审批的申请;如有接获,详情为何;
(二)有否评估改建计划会否令当区居民所获的街市服务有所减少,即领展不会继续向居民提供原有服务;如有评估而结果如此,当局有何方法可阻止领展推行该计划;及
(三)鉴於政府在二○○九年修改《香港规划标准与准则》中有关街市档位数目,订明政府在规划新公众街市时,除了按原本以人口数目作为公众街市的规划准则的做法外,亦要同时考虑其他相关因素(包括社区需要),但公众一直无从了解街市的供应是否充足,政府会否重新按人口数目就公众街市(包括由食物环境生署、香港房屋委员会、香港房屋协会、领展及私营机构兴建和管理的街市)的供应进行整体规划,并增加规划工作的透明度;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根据领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领展)表示,领展只是重整现时辖下位於天水围天耀的天耀商场内的店铺组合,并会将商场内的湿街市档口移至毗邻、现在正进行翻新工程的天盛街市(两个街市大概相距七至十分钟路程、中间有行人天桥及升降机连接)。重整后的天耀商场仍会有店铺继续售卖蔬果、肉类及副食品,并将设有空调。天盛街市将於今年底及明年初分两阶段重开,面积将为现时天耀街市及翻新前天盛街市的总和,并且会设有空调。
现时天水围区内,除天耀街市外,尚有其他由领展及房委会营运的街市及其他私人机构营运的商业设施。除上述毗邻天耀的天盛苑内的街市外,领展在天瑞、天泽和颂富商场亦设有街市。此外,房委会在天水围设有天恩商场及天晴商场,其中天恩商场附设街市。
我现就问题的各部分回覆如下:
(一)就天水围天耀街市改建工程涉及的程序,详情如下:
(i)天耀街市位於天水围天耀天耀广场地下一楼,该地点在《天水围分区计划大纲核准图编号S/TSW/12》(下称「大纲图」)现时划为「住宅(甲类)」用途地带。按大纲图的规定,「街市」是经常准许的用途,而在该地点建筑物的最低三层(包括地库或现有建筑物特别设计的非住宅部分),「食肆」和「商店及服务行业」亦属经常准许的用途。换言之,无须就上述用途向城市规划委员会申请规划许可。
(ii)一如其他私人物业,天耀街市的改建工程,受《建筑物条例》(第123章)(条例)监管,认可人士须按该条例向建筑事务监督呈交申请。由於天耀街市是香港房屋委员会(房委会)的拆售物业,屋宇署署长作为建筑事务监督,授权运输及房屋局常任秘书长(房屋)办公室独立审查组(独立审查组)按照条例进行审批,并按屋宇署的一贯做法将该申请转介至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包括规划署、地政总署和消防处等审阅。独立审查组在二○一五年五月遵照条例所规定的要求和屋宇署现行的程序,行使建筑事务监督授予的权力,批准有关申请。
(iii)此外,领展也须符合地契条款和房委会与领展订立的契诺。
根据天耀(即天水围市地段第38号(该地段))的地契条款,该地段是限作非工业(不包括货仓、酒店及加油站)用途。拟议改建有关街市为商业设施用途如商场等,并不抵触地契条款内所载用途。天耀地契条款订明商业设施的总楼面面积,根据独立审查组转介至地政总署有关拟议改建天耀街市为商场的建筑图则,把街市改为商场并无超越地契条款所载商业设施的总楼面面积。
房委会与领展签订的各买卖契约设有限制性契诺。契诺规定有关商业及停车场设施的业主必须继续以优惠的租金出租特定商业铺位予由教育局或社会福利署提名的非牟利机构营运教育或社会福利设施。
一如所有私人业主,领展须符合法例规定(包括《城市规划条例》(第131章)和《建筑物条例》),并须遵守地契条款及其与房委会订立的契诺。这机制确保房委会分拆出售的设施在管理或控制权方面的转变,不会影响它们继续作商业、停车场、教育、社会福利服务和康乐设施用途。
(二)根据房屋署表示,政府过去已经在不同场合向立法会解释房委会在二○○五年分拆出售零售及停车场设施的背景及目标,以及规管有关设施的用途的机制。领展是私人企业。只要符合法例规定、地契条款和房委会与领展订立的契诺,政府及房委会不能亦不会干预其日常运作和商业决定,包括改建其物业。
(三)我们的眼点最重要是便利市民在邻近其居所的地方可购买到他们所需的食品及日用品。现时,市民购买新鲜粮食的渠道十分多元化。除了公众街市外,不少市民亦可到其他公营及私营机构营办的街市、超级市场或各式各样的零售店购买新鲜粮食。市民选择从哪些渠道购买新鲜粮食亦随社会经济、生活习惯、购买力等不同因素不断演变。因此,单按地区人口数目去规划建立新公众街市未必合适。
《香港规划标准与准则》内有关公众街市的规划准则,是考虑了相关因素,如地区人口(包括人口组合)、社区需要、附近公营及私营街市设施、新鲜粮食零售店的数目,以及区内市民对於保留小贩区的意愿等。这较单以人口数目考虑是否兴建公众街市更为全面。在制定或检讨各规划图则时,规划署会谘询有关政策局及部门,以确定是否有需要预留土地作公众街市用途。我们会因应社会的发展和地区的实际情况,在适当时评估是否有需要检讨公众街市的规划准则。
兴建公众街市需要占用政府土地及公共财务承担。因此,在决定是否兴建公众街市时,我们要充分考虑需求和成本效益,以确保公共资源得以善用。事实上,面对激烈的竞争及不时转变的社区情况,一些公众街市出现了空置率偏高及人流不足的情况。审计署在以往发表的报告书亦曾指出,鉴於兴建公众街市的成本高昂,因此须严守有关原则。
我们会根据以上的规划准则及有关地区的实际情况考虑是否在个别地区设立新公众街市,并充分聆听持份者的意见,审慎考虑各项相关因素,以确保公共资源得以善用。
完
2015年11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28分